91省的刘先生问:几天前,一位顾客在我的餐馆消费,在结账时我就提供给他一份帐单(notederestaurant)。账单上只是记录了2份点餐,总额是7.70欧元。但是他说不正规,帐单上应该提供餐馆信息。我想请问,我开的帐单上是否必须提供餐馆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必须的呢?
律师回答:
1983年10月3日的规章第一条规定,如果消费超过15欧元(含税),那么餐馆就有义务在客户支付之前开具账单。对于低于此金额的消费,那么提供账单就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客户要求,餐馆就有义务提供。
另外,1967年6月8日规章第二条规定餐馆的账单必须明确下列信息:
-用餐的时间、店号和地址
-属于哪种官方分类的餐馆,是否涉及旅游性质的餐馆
-所有服务的价格分类、是否含税及顾客消费的总额
-注明“税后价”、或“含服务费”。
该规章要求在账单中注明关于增值税(TVA)的信息。相反,如果商业客户要求开发票,餐馆就必须向客户提供真正的发票,也就是说要注明增值税的信息,特别是消费的不含税总额,以及根据服务种类缴纳的税额。这种发票可以让客户在公司的接待费和餐饮费中回收TVA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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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结帐时应怎样开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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