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内容)
2005年起,上述司法习惯被列入税法程序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分为两方面:
第一,税务部门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实情、内容、作为查税理由的原始文件,以及从第三者处收集的材料。这些信息应该在征税之前提供给纳税人。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提出要求,税局必须提供给这些文件。
行政法院对这两种保障做出了广泛应用,而最高法院则认为只有在纳税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税局必须提供追加税务相关证据。
最后,若纳税人接到口头通知后拒绝提供账目文件,会被处以1500欧元罚金,开始催告30日后仍无动于衷,罚金提高至3000欧元。加之,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拒绝提供文件阻碍了税务检查,轻罪法庭可处以25000欧元的税务罚款,如果是屡犯,将并处6个月的监禁。
二税局有权要求做出解释和要求提供证明
由于法国采取的是自觉申报税务制度,税局有权力向纳税人要求提供解释是符合逻辑的。
根据法律规定,税局“有权利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签署的报表或提交的文件进行说明和解释。”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提交 文件期限为30日。然而,当事人在没有提交或是延迟提交的情况下也不受制裁,因为这些请求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税局认为提交的材料已经足够清楚,它可以将这 些材料分类并开始检查。
但在正式检查或是书面检查时,税局可以强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涉及:对将利润间接地转移到国外的企业,核查其账目;所得税检查;财产继承申报单的核查以及富人税申报核查。
税局最普遍的做法是要求提供材料。税局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解释,或者要求其提供证据。这两个请求应该清楚的区别开。 法律没有明确的指出第一个请求适用于哪些领域,也许针对报表里出现的不明确的部分。要求提供证明比要求做出解释更具有约束性。税局只能在掌握了纳税人申报 与拥有收入不符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另外,L16款有限地列举了关于要求提供证据可以适用的条件。
税局要求做出解释或提供证据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另外,这些措施还必须遵守一般的法规,例如: 要用双挂号信发出通知,查税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必须写明收件人必要的回答,明确的向纳税人指出他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他有权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内补交缺少 的材料,以及延迟提交文件可能导致的后果等等。如果未做出上述说明,税局在纳税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时也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未完待续)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巴黎法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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