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天津地区唯一一所综合交通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
学院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核心的34个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招生,现在校生8572人。近几年,学院就业率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08%。建院至今,已向社会注入毕业生10000余名,他们已成为学院和企业共同的资源。
目前,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首批立项建设单位;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院于2010年开始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现代物流和汽车技术竞赛项目,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2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报考状况,经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合作办学)和物流管理(中日合作办学)两个专业]: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当年对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学院专业课程设置外语语种为英语(物流管理(中日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小语种慎报。
第十九条: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只限招收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录取实施办法,详见我院在相关省市招生简章或登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院招生处。
第二十二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必须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超过一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2年度高职层次招生。
第二十八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E-mail:[email protected]
学院网址:http://www.tjtvc.com
微博:http://t.sina.com.cn/1830143997
第三十一条:录取信息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www.tjtvc.com/students/index.html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