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71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11号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目前,学院教师队伍531人,教授25人,副教授18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5人(其中博士后3人),专业带头人43人,高级工程师70人。学院在校大学生8000多人,教学设有十一个教学系部,开设各类专业40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3年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 5000-5500元/年,住宿费 6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学院下发的2013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照顾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执行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3年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bhzy.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电话:022-88252748 88252749 88252754 88252774 88254113 88251843
邮编:300221
招生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九连山路11号
学院主院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