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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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535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43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有50余年办学历史,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国家普通高等院校系列。学院依托培养优秀青年干部的学府——天津市团校而建立。学院占地361亩,50余年来,我院培养了数万名优秀青年干部,其中很多同志已经走上了重要领导岗位。1999年,我院在天津市首批招收高职学生,2001年3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天津市首批转制为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全面育人方针,以素质提高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着力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社会公务管理人才、高级职业技术人才。学院以经济、法律、管理类为主,现开设电子商务、国际商务、连锁经营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图形图像制作、软件技术、书记官、商务英语、社区管理与服务、法律事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烹饪工艺与营养、表演艺术、旅游管理等20余个专业。各专业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与企事业用人单位建立了长久的联系,积极为毕业生推荐适合的就业岗位,近年来,学院历届毕业生就业率均达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承认相关省份的联考成绩。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及其它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qnzyxy.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电话:022-23627681   022-23627682

邮编:30019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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