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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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Social Management Occupation 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4139。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院办学特点:遵循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人才培养方针,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实用型人才的培养成效。突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办学特色,为社会培养有知识、高技能的社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类别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

第十条  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原则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院规定的课程,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5416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政编码:101601

学院网站:http://www.pkcollege.cn 

招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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