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芦花路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和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招收应届和往届高考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九条 我院2008年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有十个招生指标用于招收成绩优秀的宏志班学生或其他贫困生,免收其一个学年的学费,作为奖励资助,并向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录取
一、普通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分别在本科第二批次、本科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地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设置一至二分的专业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尽可能征求考生意见,确实无法满足时进行退档处理。
学院对江苏省考生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确定进档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各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在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北京市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设置考点,只接受北京考生报名考试。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北京考生可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
学院同时认可2008年在北京进行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第一、第二批次本科院校发放的美术类、艺术设计类或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北京考生在取得这些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后,需于2008年5月9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到学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登记与确认,然后才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
在京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在省级招办不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的京外省份(如:山东省),学院也不在当地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学院认可2008年在当地进行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第一、第二批次本科院校发放的美术类、艺术设计类或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未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的京外省份的考生在取得在这些合格证书后,需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专业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学院招生办公室登记与确认(现场或来函均可,请注明毕业中学、有效联系电话),然后方可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
在这些省份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则以当地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2000元/学年),学费标准如下:
文史类:市场营销15000元/学年,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电子商务16000元/学年;
理工类:数字媒体艺术(媒体技术开发方向)32000元/学年,机械工程与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物流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8000元/学年;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媒体艺术设计方向)320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1227578 61227811 咨询传真:010-61227318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狼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综合办公楼一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狼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办公室(收)
邮 编:102613
网 址:zhaoban.ccbupt.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