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伙期届满;
③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