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大扫盲
1993年美国政府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订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元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申请步骤和周期
EB-5的申请的步骤流程和每个过程的时间周期为:(1)评估并设立美国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公司”或者地区性投资项目,约2个月;(2)向移民局递交I-526表,申请投资移民批准,约3个月;(3)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材料转交NVC即全美签证中心处理绿卡号,最后由美国驻广州总领馆给申请人4号文件袋,即面试通知,约6个月。(4)等待广州总领馆面签,获得签证约1个月。
美国投资移民EB-5三大要求
(1)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
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
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投资额要达到100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
美国投资移民EB-5移民拒签原因
投资移民看似简单,但中国申请人往往遇到如下困难:1)要向移民局证明投资的资金为申请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要提供完税证明等文件;2)要证明投资的资金是合法汇入美国,这对居住在中国大陆等外汇管制国家的申请人来说较为困难;3)更为棘手的是,申请人从申请到获得正式绿卡的两三年间,都要雇佣10个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