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的监管问题》是由合同范本网供货合同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协议供货尽管好处多多,而且在全国各地使用得也比较普遍,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专门规范这种采购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法律规范,因而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垄断苗头,还时常发生一些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加强监管:
1、制定出一套专门的协议采购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协议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应细化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度,如可以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质疑办法”等。
2、加强政府协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着重把好供应商选择关、品牌选择关、价格公示关、质疑处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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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协议供货项目的认证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采购项目都进行协议采购,会使人难以抓住管理重点,反而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因此,在选择协议采购项目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到采购人多少、采购金额大小、协议采购操作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监管,以及供应商的权益等等。
4、完善协议采购资金的结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其经济利益关系非常直接,很容易使协议供货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发生不应有的舞弊行为。为此,采购资金必须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以加强对采购与供应双方的牵制和监督。同时,财政直接支付还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供货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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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和评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还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反馈表,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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