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柏林大学创建伊始,着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职能。德国大学后来都秉承了这种传统。在以“造就学术研究接班人”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阶段,这一点尤为明显。博士生在学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学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国高等教育理念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培养博士生独立思考学术问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绝对不能象培养硕士生那样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是:德国大学的博士生没有必修课。
博士生就读期间,最重要的任务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学术成果的博士论文。这就需要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大量阅读相关材料,在实践中搜集第一手资料。没有课程安排,他们在研究时间和灵活性方面便具有更大的余地和自主权。当然,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缺乏某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去选听一些课程或参加讨论班,完善其知识体系。
我国的法学博士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过多、过杂”是博士生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博士生培养阶段是高等教育领域学位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生的专业知识已经比较扎实,因此,不宜为他们安排过多的课程,而应该让他们集中精力,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可加强对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以达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不出成果的博士生,可以延迟甚至取消其答辩资格。
每个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都有与本国教育理念、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的特点,但是培养出既有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又具备熟练的实务技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恐怕是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因此,各国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借鉴与吸收,是非常必要的。和我国有着一定程度上类似的法学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的许多独特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即使某些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实行,也能给我们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提供一些启迪。希望本文能作为引玉之砖,给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