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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能不能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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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场上,一群人正在音乐声中翩翩起舞,却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粪便泼了个满头满身。此事件的原因原来是楼上的住户不堪噪音的长期干扰,加上多次交涉无果,最终在前晚采取此举泄愤。
广场舞制造的噪音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近日,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于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起着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未能事无巨细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给予配套。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健身、娱乐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过软。加之部分公园、广场响起的健身、跳舞配乐声,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民生性,因此也不能完全禁绝,这就出现了民生需求之间的一种冲突,禁则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不禁又会让更多的人感到头疼,正是在这种利益平衡之间,广场舞之噪让管理者鱼游不定。
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屡禁不止的原因,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认知偏差。舞者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乐在其中之余罔顾了他人的休息权利与心理感受。
二是监管缺位。监管者对广场舞扰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宁人的态度视之,缺乏积极介入、主动作为的职业精神。
三是制度盲点。由于噪音污染处罚需要技术鉴定等举证程序,《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还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跟进。而一般性的调解、劝阻未必奏效。
此外,“广场舞”噪音扰民纠纷折射出当前中国城市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
[危害]
噪声是一种恶性刺激物,长期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这种症状,药物治疗疗效很差,但当脱离噪声环境时,症状就会明显好转。一度以来,无论是高考期间禁噪,还要重要节会议期间的整治,都曾现出明显的短期化倾向,没能实现长态化的治理。其间除了部门在执行上标准掌握不严外,还跟标准本身不完善,给执法带来了难度,形成了事实上的纵容。
[意义]
对广场舞的噪声行为进行立法,一是体现了对禁噪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兼顾整体与局面,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民本思维。立法之后,相应的行为就会得到规范,既可以满足少数人锻炼的需要,也可以顾及大部人“要安静”的要求;二是为履行相关责任打下了基础。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监管部门最有效的利器。同时,立法既可以监管被监管者,也可以促进管理者的行为,具有双方面的约束功能。
[措施]
由此看来,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
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并非不可治愈顽疾痼病。
三是是需要政府部门和城市管理者们,充分考虑当前老龄化加剧的形势,重视老年人的需求,合理开发、利用公共空间,适当的加大公共设施投入,多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使老年人真正的老有所乐。才是化解广场舞大妈尴尬的根本方法。
四是政府部门应开辟更多的公共空地、文化广场供市民使用,同时对广场舞队采取划定区域等办法进行引导和管理。
[各方观点]
杨国栋:禁止“公园噪音”早就有法律依据,缺的只是实施细则与处罚措施而已。广场舞噪音扰民导致矛盾频发,除了个别人的不自觉,主要还是执法不力的结果。有关部门不能坐视噪音污染加剧,理应严格执法,还市民以安宁。
林日新:我认为硬性禁止是一种矫枉过正,是一种惰性政策。如果政府出面宣传、教育,提高“广场舞者”的公德意识,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规范将会更好——国内不少城市管理部门,曾尝试通过沟通限定广场舞场地、时间和音量,已经取得多赢的效果。
黄齐超:与“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同步的,还应该是面积达标的公园配置,要给老人找到适合跳广场舞的地方,让他们老有所乐。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多些细致的服务,比如在老人活动地段设置分贝测试仪,一旦声音高到设定的分贝数,可以善意地提醒等。总之,治理广场舞,关上门还应敞开 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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