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之公文写作理论(八)

2013-10-06 15:39:50 文秘文秘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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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把“公告”当“通告”用

  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我市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资格检查。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在10月31日前持资格材料到注册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10月31日后仍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依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处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这则“公告”不论从其使用者的地位或是从其内容看,都应以使用“通告”为宜。有许多人把“公告”误认为是“公而告之”的意思,实际上,“公告”的“公”有着特殊的政治含义,与“公文”的“公”意义相同,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专指党和国家。因此,一般中下级机关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需要周知和应当遵守的事项时,应使用“通告”而不能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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