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问:
我于2011年5月有意向购买一套商品楼房,在购房协议中明确房号为22号楼15层18号房间。没有其他关于房号约定。定金1万元。2011年7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合同写明房号为22号楼15层15号房间。销售经理和我解释“房屋位置,户型都没有改变,只是房屋号码发生了改变。原因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保证销售效果,人为重新编排了房号,去掉了3号和4号房间号,促进销售。但是最终房管局是根据房管局的房号出最终的签约房产房号。所以出现了18号变成15号。”并且开解我“房屋号码没什么关系,签订合同后真正物业管理挂门牌号的时候仍然给我挂1518号”我当时提出了异议。我坚持按照购房协议中1518房号交易。销售经理说“那是不可能的,只能两个方案,一/签订1515号房屋合同,二/退款”我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和我解释房号原因“房管局2010年12月在查看开发商提供的图纸的时候已经确定22号楼的正式购房编号,并且出具给开发商(我在开发商亲眼所见房管局确认图纸)。2011年3月颁布的22号楼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没有安照房管局房号标明销售房屋位置图”22号楼一共441间房,由于开发商没有安照房管局房号,自行为了销售效果编排号码。导致441间房全部号码错乱。因为1,2号就开始标反。我当时5月份签订协议时候还有近百套房子待售。我为了这个房屋号码放弃了楼房朝阳面和更好的位置和户型。现在只剩下10套没有其他选择。以上为背景。现在我认为开发商为了销售故意用“吉利”房号欺骗购房者。我认为门牌号码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我主张要求开发商对我进行违约赔偿。即定金双倍返还,并且给我其余缴纳房款的同期利息。我想问各位大律师,在法律规定条文上能否支持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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