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我国主要税种的基本内容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进,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购入扣税法。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 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以外,还必须缴纳增值税。
③应税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这只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专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税率
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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