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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