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二章第四节存货清查讲义

2013-08-23 09:38:09 江苏会计江苏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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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概述

  (一)存货清查的概念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二)存货清查的方法

  存货清查通常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实地盘点法是在财产物资存放现场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其实存数的一种方法。应运用度、量、衡等工具,通过点数,逐一确定被清查实物实有数。这种方法适应范围较广,而且数字准确可靠,大多数财产物资都可采取这种方法,但工作量较大。

  实施盘点时,盘点人员应做好盘点记录;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应根据财产物资的盘点记录,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并由参与盘点人员、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名盖章。同时应就盘存表的资料以及相关账簿资料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并据以检查账面数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同时根据对比结果调整账簿记录,分析差异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二、存货清查的核算

情 况

批准前

批准后

存货盘盈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管理费用(一般经营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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