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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
将再次提升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0日,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于2013年6月13日制定印发了《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重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使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更上层楼。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取消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政策。今后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鉴于目前珠算在经济领域的逐步减少,我省只对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考生允许选择珠算考试的政策,且珠算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完善从业考试入场校验及成绩公布模式。自今年的第三季度从业考试开始,全省启用国家题库,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从业资格考试的监管力度,将逐步在全省各考点实行现场照相及考生电子签到制度,提升考场监控力度和考生入场速度;同时为了考生能尽快查阅考试成绩,完善阅卷系统,一般情况下,将在系统自动阅卷后,开放成绩查阅功能,考生考后就能很快查阅成绩。
(三)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根据《新管理办法》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我省不再要求合格考生在网上填写并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只需在吉林省会计网通过“合格考生办证申请”准确、完整地填写完个人信息,在网上提交办证申请即可,财政部门随时关注已提交人员,及时打印出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报考地财政部门领取证书。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应保证已提交申请的合格考生到场即能领证。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一)区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途径。《新管理办法》将持证人员信息根据性质划分为重要基础信息及一般基础信息。重要信息包括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变更重要基础信息必须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发证财政部门办理手续;对于持证人员需变更的政治面貌、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性质、工作岗位类型等一般基础信息,只需登录吉林省会计网,自行进行变更,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并提供事后查询。改变了原来持证人员无论变更何种信息必须到发证财政部门现场申请的工作方式。
(二)特定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73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对以下三类人员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基础上,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由吉林省财政厅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县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会员)、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为使以上三类人员能顺利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吉林省会计网上开通网上申请通道,由申请人在网上自行填写个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法律责任
《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情节严重者,由省财政厅取消其考试成绩,且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在吉林省会计网予以公示。对违纪考生予以公示,是我省建设吉林省会计诚信系统的开端,我们将随着会计管理工作的深入,逐步建设起全省会计人员的诚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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