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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基本原理]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
原理内容: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和特殊性(个性)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两者不是凝固不变的,在不同的场合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方法论:掌握这一原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助于我们掌握由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顺序。第二,有助于我们掌握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剖麻雀”、“抓好典型”等科学的工作方法。第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哲学依据。
把握和运用这一原理应注意:
①弄清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的含义,这是掌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道理的前提。普遍性即共性,是指各种矛盾普遍具有的共同点、共同性,或叫“共同本质”。特殊性即个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点、特性,或叫“特殊本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②准确把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首先要弄清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怎样相互连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寓于”即存在于、包含于的意思。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其意是指任何个别都包含着一般,任何共性都存在于个性之中。千万注意,不能认为一般包含个别、共性包含个性,因为共性撇开了事物的具体特点,只是概括抽象了共同点、共同本质。导致这样的错误往往是对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的含义理解不够,混同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或者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由此可见,理解物质和物质的具体形态之间的关系,运动和具体运动的关系,规律和具体规律的关系,矛盾概念中的斗争性和日常生活中的政治斗争等关系时,都要防止犯类似的错误。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再特殊的事物,总是与它同类的事物有某种共同点,总是具有同类事物的一般规律。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其次,我们要弄清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怎样相互转化的。这里有两种情况。从空间上看,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内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从时间上看,在一定阶段上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发展阶段上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是由客观世界范围的极其广大和事物发展的无限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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