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海劳动法咨询(有一点点复杂)上海单位一同事,于2002年5月份发生工伤未处理(厂方不处理),直到2006年7月份鉴定为10级工伤。于2010年7月到劳动仲裁庭仲裁:现在仲裁结果已出来。1:对工伤双方无异议2:《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于2002年9月始实施,而工伤发生在这之前。故应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58号 一次性赔付 60000*10%=6000元。我就想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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