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姐是某外企职员,按照公司规定,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适时地调整工作。经医院确诊怀孕40多天后,江小姐怀着欣喜之情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小姐。张小姐核查了江小姐的劳动合同后发现,她的劳动合同将在一个月后到期。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江小姐处于 “三期”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于是张小姐为她办理了合同续签手续,双方签订了续签协议,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江小姐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未料想,没到合同到期日,江小姐流产,由于已经不存在三期的客观情况,所以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到期终止,张小姐遂通知江小姐在一周之内办理工作交接,并将于合同到期日终止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江小姐却拒绝了张小姐的要求,称其跟公司的协议明确约定哺乳期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才会终止,现在流产不证明自己之后不会怀孕,哺乳期也就没有结束,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下让张小姐很为难,协议确实写着哺乳期结束合同才会终止,这是否说明江小姐什么时候哺乳期真正结束,孩子满周岁,劳动合同到那时才能终止?
哺乳期 2013最新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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