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经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就业,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毕业生自谋职业,找到用人单位后,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要转入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录取前要与招生单位签订自筹协议,一般被学校录取的自筹资金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定向生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2)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
(3)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
他们与本科毕业考上研究生一样具有硕士学位,只是在录取方法和分配方式上有不同。除自筹经费外,其他两种考生毕业后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就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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