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律再次申明精神赡养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赋予了老年人要求与其分开居住的子女履行看望或者问候义务的权利。毫无疑问,看望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能给老人带来莫大的精神慰藉,全面保障老年人的赡养权益。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看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首先,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看望老人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看望义务为强行法性质,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能随意通过有偿的方式来买卖义务的履行。其次,赡养义务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伦理性。赡养义务是由父母子女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义务的履行方式亦只在伦理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最后,看望老人、感情沟通是赡养的重要内容,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赡养方式逐渐由传统意义上给父母和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等物质性赡养,转变为精神关心、感情沟通等精神性赡养。
也应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子女外出创业、打工、求学等情形逐渐增多,而且独生子女家庭是主要的家庭构成方式,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长期处于分居、离散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分居子女忽略通过有效的方式对父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正基于此,“代看望老人”的服务应运而生。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有所为。首先,从法律上规范进一步明确看望老人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强化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规范相应的行为,杜绝买卖赡养义务的发生。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合理引导子女履行相应的看望或者问候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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