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某餐饮公司职工刘某和单位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仍在原岗位工作且享受原来的待遇。9月份,刘某准备辞职离开时,在工资待遇方面与单位产生纠纷。刘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果,遂向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据了解,2012年1月份,刘某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做主管工作。正式上班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刘某与单位的合同终止,公司也对刘某的表现非常满意,就留下刘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待遇也有所提高。但是公司没有再和刘某签订合同,就这样,刘某又在公司干了近9个月。9月底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琐事,刘某与老板发生纠纷并辞职离开。双方在支付工资待遇问题上发生争执,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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