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系原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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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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