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相关法制史: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民法的任务: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
6.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7.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Ø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Ø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Ø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Ø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Ø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8.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9.民法的效力:
Ø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
Ø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Ø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0.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1.民法的解释:
Ø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Ø 理论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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