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我县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规定要求将我县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为达到政策的有效衔接,《通知》另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机关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已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机关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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