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全国)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

本文导航
  • 第1页:法律责任的概念
  • 第2页: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步辅导:会计从业章节考点   会计从业章节习题  会计从业每日一练  考题难点名师解答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只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涉及民事责任。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 )。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AD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浙江报考:浙江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浙江真题:浙江2003年-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真题汇总

浙江试卷: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预习卷汇总9套


财经法规真题 财经法规答案 会计考试备考辅导 会计考试经验 会计考试题库

财经法规真题 财经法规答案 会计考试备考辅导 会计考试经验 会计考试题库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