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会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辅导七

2013-06-28 10:11:49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单选、多选)
1.监督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例题·判断题】违法会计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①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②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③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省级以上)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不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正确答案』AD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例题·判断题】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正确答案』√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2)两者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一致之处。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书。
2.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
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独立性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审计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的时间定期审计,每年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例题·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审计业务有( )。
A.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B.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审计业务
D.办理企业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正确答案』ABCD
本节重点掌握
1.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2.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3.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4.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5.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6.社会监督的主体;
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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