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清查
本章主要考点:
一、财产清查的含义和分类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等,确定其实存数量与价值。
(一)按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主要包括的内容。
(二)按照清查时间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3)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等事项时;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事件时。
注意: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分七步)
四、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一)实地盘存制
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本期发出数
(二)永续盘存制
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期末账面结存数
特别注意: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
五、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应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
清查小组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注意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盘点完成后,应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章。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是据以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依据。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清查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将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往往不一致,其主要原因:
一是,一方或双方账目存在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在存在(1)与(4)两种未达账项的情况下,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会大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在存在(2)与(3)两种未达账项的情况下,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会小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
企业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经调节后双方的余额如果相等,表明双方记账都是正确的;如果调节后双方的余额仍不相等,就表明还存在记账错误。
调节后的银行存款余额,是月末企业银行存款的真正实有数额,即企业实际可动用的存款数额。需要注意的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而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
六、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
实物所采用的清查方法也不尽相同。
进行实物清查时,实物保管人员和盘点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对于盘点结果,应如实登记盘存单,并由盘点人和实物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实存账存对比表”。该表是用以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原始凭证。
七、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
八、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要求
九、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应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等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使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注意:固定资产盘盈,不通过该账户核算,而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1.库存现金盘盈盈亏的账务处理
当现金发生盘亏时,报经批准后,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增加“管理费用”。
当现金发生溢余时,报经批准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2.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对于存货的盘盈,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等处理。
存货盘亏或毁损时,批准后作如下会计处理: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4.往来款项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坏账损失,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应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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