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通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决定,高校同时负责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解释工作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在贵州省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该校在贵州省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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