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美国的税收法规
美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税制沿革
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1781-1787年这13个州组成联邦国会。此时这一松散的州际联盟尚没有征税权。部分州只对有些船舶征收吨税或限制关税。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极低。1787年,美国制定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独立征税权。关税成为联邦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还征收少量消费税及一些直接税,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和人头税等。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联邦政府实行扩大消费税和提高税率的政策,消费税比重急剧上升,关税退居次要地位。至1902年,消费税占联邦税收入总额的比例高达95%。在州一级税收收入中,财产税仍居于主导地位。1913年,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美国税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过渡。这以后,所得税法几经调整和完善,税上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联邦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占47.6%,具有所得课税性质的社会保险税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税占7.5%,形成以上述3种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税制结构
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消费税)、暴利税、印花税等。关税是由关税署负责的税种。各州一级税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州消费税等。地方主要以财产税为主。此外有对旅馆营业、供电、电话使用征收的营业税、许可证税等。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则占财政收入90%以上(1993年高达98.4%)。1988年,在联邦税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45.36%,公司税占10.68%,社会保险税占37.26%。在州一级税收总收入中,1986年对货物、劳务征税占59.62%,个人所得税占28.97%,公司税占1.83%;在地方一级税收总额中,财产税占70.04%,对货物、劳务征税占20.01%,个人所得税占5.89%。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居民外国人指非美国公民,但依美国移民法取得法律认可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其他外国人即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仅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与某些实际与在美国的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对综合所得计征的办法。课征对象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雇员所得小额优惠、州与地方有奖债券利息、人寿保险收入、小限额内股息等。可扣除项目有:在国外、州、地方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取自政府储蓄计划的利息等。可以抵免的项目有:家庭节能开支、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费用、已缴外国所得税。从总所得中扣除这些项目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依差额累进税率计税,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公司所得税 课税对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所得,贸易与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其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
社会保险税 目的主要在于筹集专款以支付特定社会保障项目。其保险项目包括:退休金收入;伤残收入;遗属收入;医疗保险。纳税人包括一切有工作的雇员、雇主、自营业者等。对雇员的税基为年工薪总额,包括奖金、手续费、实物工资等。对雇主的税基则是其雇员工薪总和。采用比例税率(酌情按年调整)。对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工薪额不征收。
失业保险税 以雇主为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税基由雇员人数及支付雇员工薪数决定。失业保险税也在各州征收,允许在州征税额中抵扣已交联邦失业保险税部分。州的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雇主,但也有少数州同时对雇员征收。所征税款主要为失业工人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铁路工人的“铁路退休保险税”和“铁路失业保险税”。
州消费税 各州税制不尽相同,大多以一般消费税为主,也有选择单项消费税,如对汽油、烟、酒等征收的。多在商品零售环节对销售价按比例税率课征,又称销售税或零售营业税。
税收管理体制
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 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这种分税制于建国初期已开始形成。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别作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