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吉林省高考要求“无声入场”、“最严安检”的规定一经提出就引来了社会和舆论争论。有人认为,“无声入场”有可取之处,在舆论上对企图作弊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力保高考公平性的决心;也有人认为,这近乎“繁文缛节式”的高考安检,加大了考生的心理压力,对考生充分发挥水平有一定的障碍。其实,考试作弊古今有之,实行严格的高考安检措施无非是想通过强有力的检查手段避免作弊行为的发生,保证考试公平进行。
从近年已经查处的高考作弊案件来看,高科技作弊手段无疑已经成为最为普遍高考作弊方式。为应对高科技作弊,各地的教育部门也力图通过运用金属探测仪、无线电干扰屏蔽仪等高科技设备来消除作弊行为保证高考公平进行,这些安检手段作为前端控制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弊行为的发生,为考生提供了一种相对公平的应试环境,但是高考作弊行为并非凭空发生,也非一时一地的现象,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从法律上来看,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是高考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完善,就对考试作弊方面的规制而言,既缺乏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定性,也缺乏对作弊者进行法律上处罚的依据,对于轻微的作弊行为,只能由相关部门以“违规行为”进行定性来处理,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对作弊者起到惩戒的作用,对于群体性的、严重的作弊行为也仅以违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进行定罪处罚。其次,较低的违规或者违法成本是导致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由于目前对于高考作弊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依据和有效处罚手段,对作弊行为实施者、器材提供者、生产者缺乏严厉的法律惩处,无法对作弊行为或者潜在作弊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可见,消除作弊行为,保证高考公平进行,除了严格的安检控制措施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是必不可少。因此,首先要制定或者完善反考试作弊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作弊行为上升到违法行为,从法律上、法规上和制度上对作弊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程序,从法律上来震慑高考作弊者及作弊参与者。其次,提高考生的诚信水平,通过相应的手段强化考生对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认识以起到威慑、教育作用,让考生诚信应考,从思想上、源头上断绝对作弊行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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