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性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 公办
办学层次: 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学校代码: 10316
学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玄武门校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江宁校区)
为做好中国药科大学2013年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的大学,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建校77年来,中国药科大学秉承“精业济群”的校训,弘扬“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存心以仁,任事以诚,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走出了一条“不唯药,需围药,应为药”的特色兴校之路,发展成为了以药学为特色,理、工、经、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地处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六朝古都南京,现有玄武门和江宁两个校区,10个院部系,14728名学生,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2013级本专科新生均入住江宁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学校纪监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文化统考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内地西藏班考生、贫困地区定向计划考生),中学保送生,文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考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留学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3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2730名,专科生270名。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网上远程录取工作。
第七条 调阅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中国药科大学志愿且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的安排采用“志愿清”方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中国药科大学的考生;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方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专业志愿的安排采用“分数级差”方式,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设级差,分值均在5分以内。
第十条 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预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特殊类型招生章程规定的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除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以外,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学年,专科专业学费为4100元/学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0009
咨询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传 真:025-83245186
网 址:zb.cpu.edu.cn
第二十条 江苏省等实行新课改的省(区、市)除执行本章程外,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委托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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