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制订本条例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文号: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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