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 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香港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16775—11G—12—B(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厦门湖里工业区(以下简称“公司”),于1986年3月3日达成和签署(雷诺士公司和公司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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