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美国移民改革主要针对外国理工科博士和硕士绿卡
对于许多外国留学生来说,美国绿卡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但等待绿卡之路漫长曲折,常令他们望而却步,最终往往耐不住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等待而不得不打道回府。现在这种状况可望有所改变,美国即将展开的新一轮移民改革,将把直接授予外国理工科博士和硕士绿卡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在美国大学毕业的外国理工科博士和硕士生们,似乎已经看见美国绿卡在向他们招手。
将世界上最聪明、最有才能的年轻人留在美国,这是美国政治家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话,但过去几年,美国向外国人才打开大门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不要说绿卡之路漫长,就是工作签证都很抢手。许多有意留在美国的外国学生毕业后,往往因为拿不到工作签证,不得不离开美国,回祖籍国创业,最后成为美国的产业竞争对手。
不管是在去年的总统大选中,还是在奥巴马的就职典礼上,美国政治家们无不呼吁改变这种状况。奥巴马1月29日在拉斯韦加斯就移民改革发表演讲时说:“我们给予了他们所有的技能来创业,而我们转过身去却告诉他们,让他们回中国、印度、墨西哥或其他地方去创业,并创造就业机会。那不是你如何在美国促进产业成长,而是你如何把新产业给予我们的竞争者,那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进行综合移民改革。”
就在奥巴马说这番话的当天,白宫发布的移民改革计划中有一项引人注目的内容:将绿卡直接“钉”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证书上,但凡从美国合格大学获得上述理工科学位,并且在美国找到工作者,均可直接申请绿卡,而不必像现在这样要先过工作签证这一关。
与此配套的设想还有:取消职业移民的配额国别限制;设立创业签证,鼓励外国人利用美国资金和市场设立企业,创造就业;设立在联邦安全和科技实验室工作的专门签证类别等。这些措施一旦综合实施,势必给外国理工科学生提供更容易留在美国、为美国服务的大环境。
在白宫提出移民改革计划的同一天,美国国会参议院的4名参议员奥林·哈奇、艾米·克劳布查、马克·卢比奥和克里斯·孔斯提出跨党派的“2013年移民创新法案”。这个议案主要是针对美国高科技公司对高技能移民的需求,提出将每年工作签证H-1B(签发给高科技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的一种短期性非移民工作签证,有名额限制,是合理赴美的一个重要途径)的配额,从目前的6.5万个增加到11.5万个,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最多搭“直升电梯”增至30万个;对硕士以上高学历求职者取消H-1B配额限制,允许H-1B持有者的配偶在美工作。
在绿卡方面,这个“创新法案”免除部分类别的职业移民的绿卡配额限制,包括对在美大学获得理工科高级学位者、具有特殊技能者、杰出教授和研究者的绿卡配额限制。
这个议案如若过关,中国和印度的高技能移民的配额限制就会被取消,中国和印度理工科硕士以上学生在职业移民的“国家利益豁免”类别和第二优先类别的漫长等待期,可望大大缩短。
从目前看,这个议案最后很可能与非法移民合法化的其他议案一起,成为综合移民改革的一部分。从目前看,这个议案过关的希望还是挺大的,因为包括麦凯恩、格雷厄姆、舒默、德宾等两党重量级参议员在内的参议院“八人帮”1月28日提出的新一轮综合移民改革议案,表现了前所未有的跨党派共识,其推动移民改革的意愿,尤其是吸引高技能外国工人的意愿,大于上一轮2007年的移民改革。
新提出的“2013年移民创新法案”也避免了去年下半年在国会争吵不休的外国理工科博士生绿卡议案的党派分歧,那个议案在同意给予外国理工科博士生每年5.5万绿卡配额的同时,引起两党就是否应当同时取消每年的“绿卡抽签”5.5万配额争吵不休,11月底虽在众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但因参议院无暇考虑而胎死腹中。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最终这个议案能随同综合移民改革一揽子议案在国会获得通过,美国就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起新的人才争夺战,中国和印度面临的挑战将尤为严峻。这两个新兴大国要想留住人才,须制定更加吸引人的政策,营造更加宽松的人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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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打工时间受限
为规范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签证类别和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手续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就业:一、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但按照规定免办的除外;二、超出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三、不在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四、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五、Z2字签证持有人,超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工作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由于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由于国籍、身份不明而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遣返场所或者拘留所,直至执行完毕。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本人无力承担,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所需费用进行担保的单位、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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