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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3〕1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遇及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烈士子女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在京中央政法机关工作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合格后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复审。
属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初审前,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并认真填写表中的项目。
2. 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见义勇为荣誉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复审。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
1. 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
考生所在学校持市教委有关处室批准盖章的《北京市初中三好学生登记表》(见附件4)到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
获得《201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艺术、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见附件5)中规定名次的考生。
考生所在学校持填写好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艺术、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见附件6),并携带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奖状)或集体项目获奖的全体成员名单(复印件)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3.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后,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4.台湾省籍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后,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5.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后,持户口簿由所在学校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四)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见附件7),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五)依照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实行照顾加分(实施细则另发)。
(六)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七)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审查,规范操作。
(二)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于5月9日完成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资格认定、审核及信息录入工作。
(三)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于5月15日起对全市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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