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裸官”成了流行词,也成了反腐新“爆点”。王岐山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这一问题。他强调,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虽然“裸官”不一定就是“外逃预备队”,但客观上说,这样的官员也确实有较大的贪腐动机和贪腐空间。一来,家属在国外,转移非法所得更容易,也更不容易被追查;二来,东窗事发之时,或是“金盆洗手”之后,“裸官”也更容易出逃国外,毕竟有“海外关系”;三来,家属出国了,对于“裸官”而言,也少了后顾之忧,更敢“放开手脚干一场”。各种因素叠加,导致官员愿意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把家属送到国外。
如果只是少数,“裸官”也属正常。毕竟,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个人有跨境迁徙的权利,甚至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是,社科院2008年的《法治蓝皮书》调查显示,46.7%的公职人员认为其子女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其中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均超过半数。如果真如专家披露,中国已有118万左右“裸官”,那么,这种群体性的选择,即便不是要为贪腐找后路,也显示出这一群体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
从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再到率团考察法国时突发“腰突”滞留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裸官”加外逃的模式,不断被复制。有人形象地把这样的路径选择总结为“三部曲”:人走了(家属出国)、庙走了(财产转移)、和尚也走了(贪官外逃)。这样的总结,也启示我们该如何编织管住裸官之网。
既然家属出国,属于个人自由,难以管住。但对于官员,这也足以构成“三部曲”的第一步。所以,对于这样的官员,尤其需要加以关注。深圳曾规定“裸官”不得任正职,东莞今年更进一步,“裸官”不得任班子成员,都是很有针对性的举措。
当前,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已全面展开,对于干部家庭情况,相关机构理应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对于已经唱完“第一乐章”的官员,更需要进行严格监控,严查其财务状况上的异常,甚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有效防止“第二乐章”的发生。
而一旦进入“第三乐章”,也需有“天涯追逃”的决心和勇气。我们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20余项含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多边公约,与贪官严重的“乐园”美国、“天堂”加拿大等,都建立了双边司法和执法合作机制。从赖昌星遣返,到余振东归案,都说明我们完全有能力追回贪官、追回赃款。
群众对贪腐意见很大,中央对反腐决心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管理和监督,让“裸官”赔了夫人又折兵,可谓正当其时,也正有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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