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育水平的降低和平均寿命的延长,空巢老人的数量在不断扩大。据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推算,2010年我国有8700多万空巢老人,到2012年就增至9500多万,平均每年增加近400万人。对于几占老年人口一半的如此庞大并且还在继续扩张的空巢老人群体来说,我们只有区别情况,突出重点,才能把面向他们的养老服务做实做好。这不仅是由于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和过去养老服务的欠账过多,而且更是由于不同类型空巢老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内容、力度和方式各异,只有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才能使全社会的养老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养老服务的效果和效率,防止投放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为此,宜从以下几方面来区分空巢老人的不同状况,以突出空巢老人照护的重点:
一是从老人自身空巢状态看,既有一人独居的空巢老人,又有夫妻合居的空巢老人。据有关调查数据推算,2012年我国独居老人有1800多万,占60岁及以上老人不到10%;夫妻合居老人7600多万,占比近40%。我们知道,配偶是家庭养老照护的首要提供者,他(她)比任何其他人都能提供更长时间、更大范围、更具有个人隐私性、更具有及时应对性以及更具有代行老人决定权性质的照护。显然这些重要的照护在丧失或没有配偶的独居老人那里是完全缺失的,这就使得独居老人的困难和风险要明显大于夫妻合居的老人,因而他们理应成为空巢老人照护的重点。
二是从老人空巢状态是否具有可逆性看,既有因子女离世或没有子女而形成的空巢状态不可逆的老人,又有仅与子女不住在一起而使空巢状态具有一定可逆性的老人。虽然,前者的数量可能少于后者,但他们更应成为我们照护的重点。因为,对于后者国家还可以采取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措施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甚至与父母邻近居住和共居。此外,还有一种空巢老人更需要我们特别关注,那就是因独生子女离世而形成的空巢状态不可逆的老人,他们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以自己只生1个孩子的行动,为当时国家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主观上或客观上)。显然对于这些遭遇不幸的老人,国家和社会理应给予他们更多的照护。
三是从空巢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看,那些因病患和残障而长年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自理能力的空巢老人与那些基本或比较健康的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空巢老人相比,显然更应成为老年照护的重点。一般认为,后者在老人中至少占比70%以上,而前者最多不会超过20%。
四是从空巢老人的经济收入看,低收入的空巢老人与中高收入的空巢老人相比,更缺乏通过市场获取所需服务的能力,他们需要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重点,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获取基本的老年照护。
五是从空巢老人的城乡分布看,农村空巢老人相对于城市空巢老人更应成为老年照护的重点。这是由于,第一,农村空巢老人的比重虽不高于城市,但其更需照护的独居老人的占比却明显高于城市,前者据2010年调查为10.6%,后者8.6%。第二,农村空巢老人的经济收入要普遍低于城市空巢老人,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相比,其可获和可及性都又要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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