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甲方配偶(共有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抵押贷款资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贷款年限为 年。本条所约定的贷款金额及年限最终以银行审核结果为准。
二、甲方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土地状况:
1、产权人为:
2、房屋/土地坐落:
3、房屋/土地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土地证号):
5、他项权状况:
三、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地产抵押贷款所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收入证明、资信证明、贷款申请表的签署等)全部交于乙方。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代办工作,按乙方要求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银行所需材料,按乙方指定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协助。
四、咨询费
乙方就办理上述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资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人民币:元(大写: )。
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此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乙方咨询费人民币: 元
注:咨询费不包括公证费及牵扯垫还银行贷款等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中途未办理成功,乙方将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甲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房地产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该房地产的原因而未被审批或者部分审批,则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应足额支付咨询费。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致使贷款未能审批的,则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应足额支付咨询费。
4、如甲方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超过15日未履行该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足额支付咨询费。
5、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
六、其他约定。
1、甲方承诺本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甲方的义务,甲方已经征得甲方的配偶、房地产的共有人的同意;甲方保证如因甲方的配偶、房地产的共有人致使甲方违约的,甲方不得以此进行抗辩。
2、因甲方未及时提供贷款所需相应材料,银行系统改造升级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发放贷款时间延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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