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文本

2013-03-19 09:51:00 采购合同

  第一条: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本合同所附“条件”所订  之物品,乙方同意制造符合甲方所提示规格的物品供应甲方。

  第二条:采购单价

  (一)“附件”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而订的,并将其固定一年,每年按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重新协议而修订。

  (二)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报价明细提示给甲方。

  (三)当制造成本有显著变动,超过  ±  5%  以上(含)影响到本合同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甲方或乙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得以书面通知对方以做为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的协议。  (四)采购单价除在“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是指为甲方的工厂交货价格。

  (五)“附件”中所记载的推定购入数量,并不表示甲方向乙方保证购买数量。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变更推定采购数量,予以追加或削减。

  (六)前项的推定采购数量仅是甲方向乙方提示以作为估价条件,如合同期满后,甲方所采购的实际数量和该推定采购数量之间有大幅差异时,双方得以提出要求修改单价并做结算。

  第三条:订货、交货期    (一)特殊零件的备料,甲方应按“附件”中所订定的采购期间,对于“附件”中有关订货方法无特别规定者,以一个月的确定订单,加上次两个月的预测订单以书面向乙方订货。

  (二)甲方依本合同所附附件的订货单中应载明交货日期几每次的交货数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订货单所载内容交货,除非甲、乙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同意变更订货单的约定内容外,乙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

  (三)乙方对于甲方的定货内容如有异议时,如是在正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后五日(甲方的工作日)以内,若是紧急订货十日(甲方的工作日)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如无乙方的通知,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订货单记载的交货几数量。  第四条:交货

  (一)乙方于交货时需附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单及甲方指定的货品出库检查记录表,并务必于确定交货期限内交入甲方工厂。

  (二)因可归于乙方的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使得必须紧急出货时,所需的费用或甲方用别的方法向第三者发出订货时所需的费用等应由乙方负担。且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需赔偿其损害。若因不可抗力的天然灾害所导致的交货延迟,则乙方不须赔偿或负担其费用。

  (三)应甲方的要求必须变更订单所记载的交货期,应由甲、乙双方协议后,以书面为之。   第五条:验收

  (一)甲方对乙方所交的货物在出货时如有必要,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乙方的协力厂商进行会同检查。甲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均合乎甲方的要求,得进行验收手续。

  (二)唯验收过后的物品,如在甲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任归于乙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交货及所有权转移

  货物自第五条第一项验收,交货完毕时起,所有权从乙方转移给甲方。

  第七条:付款方式

  乙方的请款以甲方所订付款条件为基准支付乙方,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议决定。   第八条:品质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一)乙方对所交货品保证品质符合甲方所要求的式样规格。

  (二)乙方交给甲方的货物自第六条交货日算起一年以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而有其他保证期间者除外),当甲方发现有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藏性瑕疵时,且是归属乙方的责任者,应立即将不良内容通知乙方,并可要求交换不良品或不足数量,或整修瑕疵品,甚或要求减价,或为了使甲方减轻损失至最小限度所需的处置费用的赔偿请求。若是人为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灾害所发生的损害,不得归乙方负责及请求赔偿。  (三)发生前项的瑕疵致使乙方必须再次出货时,其有关再出货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如因此而蒙受损害,可对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本条第二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时,除在“附件”中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外,由双方协议交期后将正规部品交给甲方。

  第九条:订货数量的取消处理

  (一)甲方由于生产调节等理由需削减订货量或全部取消时,应立即和乙方进行协议,并调查此时的实际状况,如确实有补偿的必要时,甲、乙双方协议补偿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1.有关于乙方已交的数量或已制造完成品,除非有特别约定,甲方以附件中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算货品价格。

  2.在取消订单前,乙方也已准备完毕,或乙方已向第三者订货完毕且以无法取消、转卖或留用的材料,除非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将以附件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定原材料的金额。

  3.半成品时,应包括材料和投入人工费用。

  4.取消后造成呆料,办理报废所需缴交税金及手续费。

  (二)甲方仅支付乙方前项第  1  款的费用或第  1  款至第  4  款费用的合计金额,乙方对于前项的处置不得向甲方请求本条款中所订以外的其他项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金钱的请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

  (一)甲方基于设计上需要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配合作部品的对应变更,包括新部品番号估价、制作导入及旧部品番号的成品、半成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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