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专科以上的公费在读生和由公费培养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为鼓励有关人员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如博士研究生自费到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则按规定和向其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此外。高中生、中专生和自费大学生也可申请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国家对此非常重视。国家对待自费留学人员与对待公费留学人员一样,同样给予关心和爱护。自费留学人员在申请出国时原国内的工作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对申请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其在国内的亲属给予适当的照顾。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会尽可能为自费留学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利于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国家欢迎并鼓励自费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服务。
国家对自费留学总的精神是坚持依法办事,继续放宽;对近似劳务出口的勤工俭学人员(包括外语补习生、“就读生”),只要前往国接受,也予以放行。要有相应的管理管理办法,并要设法保护留学的合法权益。
申请自费出国的留学公民,必须持有正当、合法、可靠的经济担保证明和入学通知,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审批。对近似于劳务出国的申请,只要前往国接受,也依法予以受理、审批。在受理出国申请的过程中,注意揭露诈骗活动,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对以介绍人、担保人或外国学校;代理人等到名义诈骗钱财, 进行中间盘剥、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申请人要了解法律知识和出国常识。能否取得前往国签证并进入该国,是该国的主权,在未获得前往国签证,不要急于办理退职,退学手续,以免因得不到外国签证而产生各种困难。出国后要遵守外国有关法律、法令,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对于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行者,要求回原校继续学习、回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者,按规定可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是已交纳培养费和已领取"资格审核证明信",但尚未领取护照者,本人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将“资格审核证明”退还给该机构,由该机构出具退款证明,原收款单位退还培养费。
二是已领到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者,将护照退还给公安部门(若公安部门授权给资格审核机构代收,可将护照交还该机构)后,由该机构出具退还培养费证明,原单位凭证明退款。为给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提供方便,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任何时候,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都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前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办公室办理手续。审核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工作及学历证明信一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认真填写,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在服务年限期间,如脱产进修要注明起止时间。如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公司、宾馆、饭店应加盖上级行政部门上公章。凡是改换国别,丢失证明,一般应重新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