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无偿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上城街旧县衙大堂东侧小院排房(三间),无偿提供给乙方做生活及管理用房使用。乙方不缴纳房租,甲方不支付管理费。
二、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对旧县衙进行综合开发或另有他用时止。如有上述情况,甲方应在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规定的三十日内无条件退搬(退)出。
三、乙方在使用期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供热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住期间,需加强对旧县衙的安全管理,要确保旧县衙范围内建筑物及建筑结构的完整无损,保证旧县衙范围内的财物不得丢失、损坏。
五、乙方在使用期内,必须做好旧县衙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及时清扫大院尘土、积雪,不准将垃圾杂物堆放在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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