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  移送管辖的; 
     (三)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  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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