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十一篇

2025-10-22 12:44:58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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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日益受到重视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愈加广泛,成为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那么,正式而规范的合同应具备怎样的特点呢?以下是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程完工。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施工作业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天明村。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月4天假期、每天8小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或者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六、其他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工作表现的考核结果,更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双方同意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为: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每周平均工作___________(小时)(乙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2)甲方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控制加班,保障乙方休息和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与乙方协商,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假: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乙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被安排从事职业危害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任何非法命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至少以人民币___________支付乙方工资一次,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双方事先约定的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宣传_____________,乙方应遵守。

    七、谈判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协商选择约定的条款。

  A、如果乙方的工作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协议。

  B、乙方如甲方支付招聘或培训乙方的费用,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如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到期。

  2、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协议条款。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其他人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地址、现居住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不得变更。

  (4)如果本合同需要用中外文书写,且内容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自___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黄姚北门安置房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做职务,在该项目在甲方指定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聘用时间为20____年2月15日至20____年2月15日为止,如因工作需要,中途甲方也可以将其另调它处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在聘用施工期间年薪按____元人民币(包括一切费用在内),平时支出生活费_______元/月,根据完成工作业绩,有奖、有罚(项目部有明细)剩余款项聘用到期一次付清。

  三、甲方职责: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培训,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甲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支付生活费,乙方伙食和手机费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领导,严格执行甲方及项目部的各项管理____度,积极完成分配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按出勤月基本工资70%结算解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2、因工作失职未按正常操作,未按甲方要求违反甲方____度,给工程质量、安全甲方造成损失的',自愿接受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如因工作安排不当,管理不善,致使现场混乱,材料浪费,工期延误,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坚持每天考勤____度,每月出勤不低于28天,如外出必须经过甲方项目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会计、印章、劳务、材料员,因非正常工作操作程序造成损失、失误、错帐的负责全额赔偿;

  6、资料员未按正常工作要求进行资料保管,造成资料丢失和损失的,按该份资料价值赔偿。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六、乙方郑重承诺:服从甲方安排,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____度及薪酬,全心全意为项目部工作。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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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兴建有金帝商务宾馆,餐饮、娱乐、住宿为一体,餐饮系列乙方承包经营,为互利共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所有的金帝宾馆一楼餐厅6间,厨房1间(面积约180平方米),附属设施及装饰齐全一并交与乙方经营使用,餐具、餐桌、餐椅、空调等相关用具设备由乙方自己筹备(详见乙方自筹财产清单)。

  二、乙方承包经营期限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3年,承包期外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内,每年向甲方交承包费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乙方承包费交付与甲方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五、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办的'各种执照证件及应缴的税、费由乙方自办自缴与甲方无关。

  六、水、电甲、乙双方共同用一总表,乙方按月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水、电费。

  七、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转让他人经营,同时对甲方交付与乙方的各种设施和财产进行保养与维修。

  八、乙方承包期满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另续签合同,若甲方不再发包或乙方不再承包,单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九、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自筹备的餐具等相关设备(见财产清单)可自行处理,也可与甲方协商作价一致后转与甲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补充条款,补充后的条款与本合同生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条款若单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权益,规避劳动风险,根据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二条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个人基本情况:员工真实姓名、性别、户口类型(非农业或农业)、户籍地址及邮编、在京详细地址及邮编、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

  三、劳动合同期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基层员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与工资挂钩的考评期一般为三个月;对于管理人员,公司采取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与工资挂钩的考评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对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岗位晋升、实习期除外;

  四、劳动报酬: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将按岗位明确员工薪酬,明确放薪日期;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执行;

  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七、社会保险: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附件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条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对薪酬表示确认。

  第五条员工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首联与本联、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公司核实后返还员工,复印件留存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条员工须承诺所填写与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姓名、户籍、住址、电话等个人情况变更,须在变更后二日内书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门,否则,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一、合同管理职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签管理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局办公室所有。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备案材料归档。

  6.2合同签订程序

  6.2.1立项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项登记审批表。

  会签单。

  审查会签意见书。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检查督促各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注:本条括弧中内容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不必添加。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或者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的格式样本。

  2.2公司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2.3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资源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2.7凡各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3.劳动合同的期限

  3.1公司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3.1.1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3.1.2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3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内容

  4.1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或者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2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4.3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4.4公司特别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4.5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5.1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公司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4.5.2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4.5.3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4.5.4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5.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5.3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公司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6.2公司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3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6.3.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和征询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设立,国有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工会,若没有无需呈现)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6.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6.5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6.6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公司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公司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6.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书面形式要求:员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6.8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6.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

  6.10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6.11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所列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6.11.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调离手续完备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11.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6.11.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房手续。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须与公司签定续租契约,租金按市价收取,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6.11.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11.6离职职员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定《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协议》。

  6.11.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6.11.8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6.12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7.劳动合同管理

  7.1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7.2公司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应指定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7.4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由相关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长期妥善保留。

  7.5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附则

  8.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8.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3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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