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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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履行义务及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可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近年来,我国水利行业发展迅速,水利行业的发展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因时代的快速发展,水利行业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其主要问题来源于设备物资管理。水利设备物资管理可直接关系到水利运行质量。因此,设计全面、优质的设备物资管理系统对于改善水利建设中所暴露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对于水利建设的越发重视,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也受到一定的重视。以往,主要以C/S结构为主,但该结构无法顺利现代水利行业的发展需求,并显露出局限性、投入过高等弊端。在本次调查中,笔者就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问题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B/S系统在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设计中的应用。

  关键词: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设计;实现;B/S角度

  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完成水利运行与对后期所需设备物资进行采购,质检,存储,发放,核算,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等。但在实际过程中,采购环节常常出现一定的问题,如部分采购人员中饱私囊、质检不到位或恶意竞价等,使得设备物资质量达不到标准或使得设备物资投入成本过高,这对水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B/S视角下建立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则可有效规避上述弊端,其不仅可适宜新时代下的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同时可使得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与供应保障能力得到提升,并能够有效规避铁路设备物资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这对推动水利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1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具体性能目标

  1.1系统反应迅速

  设备物资管理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信息来源也较为繁杂,因此在设计设备物资管理系统时需考虑到系统反应速度问题。在系统设计过程中,需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先进的设备,使得系统响应速度能够得到快速的提升。

  1.2系统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开放性

  系统设计需符合未来发展,因此需提供相应的标准接口。用户在使用时,可添加相应的设备,使得系统功能得到延伸。

  1.3充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设备物资管理系统需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因此在系统设计时需具备一套完整的安全保密措施,无权限用户禁止访问。1.4友好的人机界面因许多用户并非属于专业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其对于计算机的了解也较少。因此,系统阶段需清楚的向用户展示相关指示,使得系统的可操作性得到提升,方便用户使用。

  2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更新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下,我国许多传统行业面临着巨大挑战。而水利行业更是受到了严峻的威胁,若水利行业想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其不得不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那么,应如何改善以往的水利行业发展,改革的关键又在哪里呢?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作为水利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其进行更新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不仅可使得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得到提升,同时还可使得设备物资管理系统更加的完善。而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改革离不开相关部门应完善自我管理意识,不断强化系统管理力度,进而使得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能够顺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要地位。

  3B/S模式介绍以及其在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优势

  3.1B/S模式概念

  B/S结构以C/S结构作为基础,其作为WEB兴起后所发展出新型高性能网络结构模式,在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设计中受到了一定的运用。WEB浏览器作为主要的应用软件,B/S结构模式可使得客户端进行统一,将所有的系统功能均集中于服务器上,使得系统开发、维护与使用均得到了简化。同时,B/S操作简单方便,仅需于客户机上安装浏览器以及在服务器上安装数据库即可。而后通过浏览器与数据库之间实现数据交换便可完成相关操作。通过B/S模式,用户通过浏览器即可了解相关信息,并通过服务器端实现相关事务逻辑,减少由前端进行事务逻辑。而该三层结构,均是B/S结构中的重点。同时,该三层结构又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用户工作站、局域网服务器及数据库。其中,第一部分用户工作站,其主要分为提供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与具体的应用程序入口表格;第二部分局域网服务器,其主要作用为对工作站所发出的子命令请求的服务器进行响应;第三部分数据库,其主要作用为实现数据库的访问。其中数据库功能好坏可对整个管理系统好坏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B/S模式还具有十分明显的临床优势,即随时进行操作,无需再安装其他软件,用户有电脑即可进行操作使用。同时,B/S结构管理系统还可进行扩展,这样不仅减轻了服务器的负担,同时还可使得其相互性得到增加,实现局部实施刷新。

  3.2B/S结构在铁路物资管理系统中应用的优势

  以往,我国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以C/S结构管理系统为主。但在应用过程中,因我国铁路行业发展迅速,导致设备物资管理体制、供应组织、储备分布及采购方式均不断的变化,因此C/S结构是无法使用水利发展需求的。而B/S结构是以C/S结构为基础,较传统的C/S结构而言,B/S结构性能更为先进。同时,B/S结构的管理系统符合现代水利行业发展需求,并能以目前水利设备物资管理为基础,能够归纳出当代水利设备物资的发展特点,优化了传统的C/S结构,能够对现代水利设备物资管理需求与各功能模块内的需求进行详细规划。此外,B/S结构能够有效规避传统C/S结构缺点,改善了以往的局限性与维护困难等弊端,B/S结构使用更加方便。通过B/S结构管理,我国水利管理系统已达到了三级网路管理水平,可实现全局设备物资管理数据共享,使得水利设备物资库存有效减少,同时使得设备物资采购成本明显降低,可有效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因此,通过B/S结构,不仅可使得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顺利新视点的发展要求,同时也突破了时代了发展,可将认为是水利发展行业的新起点。

  4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实现

  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水利运营与维护在内的采购,质检,存储,配送,发放,核算,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内容。通过B/S结构,使得每一项管理都有其独特的管理方式。在本文中,笔者就设备物资管理为例,对B/S结构的运用进行一定的分析。

  4.1申购模块

  在目前水利设备物资采购中,常通过供应商竞价购的方式达到节省设备物资采购成本的目的。而申购模块的主要作用在于记录供应商信息。信息内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资质、价格信息、供货质量等,并重点记录不同供应商对于统一设备物资的价格差异,以及同种商品之间不同商品质量的差异,最后,还需对过去一定时间内设备物资流向分析进行管理分析。

  4.2竞价模块

  竞价模块的主要作用内容在于对供应商的投标竞价进行记录,以便于供应商对水利采购单位中的采购单进行查看,进而对采购单位的竞价进行分析、选纳。同时,也可对自身的竞争信息进行修改,进而达到竞争参与的目的。此外,供应商还可查阅历史记录,以便了解过去一段时间的价格信息。

  4.3管理模块

  管理模块的作用是实现管理人员对于用户的管理,同时审批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所发布的信息。同时,对于存在违规操作的用户设定其系统权限。在管理模块中,用户需注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由管理人员审核用户的身份信息,并根据身份信息的完善程度来赋予用户一定的使用权限,使得水利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具有真实性、完善性与可靠性。上述内容即使进行管理的相关步骤,其他方面也与采购方面相同,均有其独特的模块与执行步骤,使得整个系统都能有效的运行,在此笔者不给予详细的介绍。

  5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想更好的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那么我们就必须对于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进行不断更新,并淘汰以往无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系统,使得水利系统具有先进性与科学性。B/S结构的使用使得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更加完善,较传统的C/S结构相比,其规避了许多结构缺点。同时,设备物资管理系统仍需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我们要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对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在后期过程中能够对问题进行有效规避,这样才会使得水利行业的发展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由此可见,设备物资管理系统对于水利行业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作者:孙保伟 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宁.B/S视角下水利设备物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xx(8):631.

  [2]黄伟敏,李增平.基于ASP的设备物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电子设计工程,20xx,17(3):93~94.

  [3]卢照,何志林,孙永安,等.基于业务建模平台的水利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微型机与应用,20xx(3):8~11.

  [4]王飞.水利设备物资配送数据管理系统[J].铁道设备物资科学管理,20xx,24(1):35~37.

  [5]王中才.水利车辆检修物资成本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J].水利运输与经济,20xx,29(1):39~40.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我国工程建设战线项目管理的启动,起始于80年代初的“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20多年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推动下,我国建筑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创新着项目管理的新模式,从而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深层次变革。我这里之所以用“工程建设项目”来概括,是考虑了工程建设项目必然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与建筑业管理体制两大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两个方面只讲统一而不讲对立,没有甲乙方,没有合同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打破了这种统一,市场行为进入了这两个方面,形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崭新局面。

  我们知道,投资管理体制包括项目策划、涉及项目评估、项目选址、项目设计、项目建造、项目验收、项目试运行等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20年来成功地开展了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中心内容的改革,并相应诞生发育了为项目业主服务的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等。

  与此同时,建筑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新的物资技术基础形成现实生产力的产业部门,与投资管理相随相伴,更为深刻地展开了一系列的变革。包括对完全竞争性行业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包括对业主招标承包制的投标合约制,包括优化资源配置的总包分包制。尤其是施工生产方式的变革,产生了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作为“一次性的施工生产临时组织机构、一次性的成本管理中心、企业法人一次性的授权管理”的新型项目管理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工程项目管理在中国建筑业的应用,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近40年的路程,且无论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上,还是在实践探索的广度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形成了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与项目管理相匹配的项目管理建造生产系统,使项目管理服务与项目管理建造两大系统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相互统一,构成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坚持“对立统一观”的基本框架体系。

  近来项目管理服务又出现了“代建制”的新型业主组织建设形式。这是20xx年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来的。20xx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显然这是为项目业主服务的投资管理方面的又一改革举措。

  同样,建筑业的改革也必然适应投资主体这一改革需求,要与项目管理公司实施代建制相对应,这就要发展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视项目管理公司为甲方,按投标合约制对其实行工程总承包。我们把这种模式称为总承包项目管理。可见工程总承包作为承包商一种工程承包模式,它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的根本不同的概念。

  代建制的项目管理组织只是取代了过去由项目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的“基建办”,使这种临时机构走向了职业化、社会化、商务化的道路。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总、分包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它有利于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我国从20xx年以来,尤其是《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打破了多年了狭隘的总承包思想局限,进一步加快了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总承包模式的推行,为我国的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投资管理与建筑业管理,把它微观起来就是工程建设中的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是永远并存于建筑市场的两大行为主体。不难理解,甲方和乙方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投资方不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预算、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而承包方则是一定要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合理利润。怎样既能节省投资,又能获取利润,就成为面对双方的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所要回答的问题。由于工程总承包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在工程项目上,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有利于集中优秀的管理人才,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这就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甲、乙双方的需求,因此这是一种先进的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立统一观。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再来明确地表明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立统一观,一方面是投资管理体制所推进的业主项目管理,主要是监理咨询、设计、监理、代招代建的项目管理服务体系,其各个行为主体通过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体现价值;另一方面建筑业所推进的项目管理主要是通过合理占有、调动生产资料,合理运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运筹劳动者与建筑材料、建筑机具在时间和空间里实现有效的直接结合,建立起先进的项目建造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追求项目生产力的解放和提高,其行为主体通过建造生产、完成产值、实现利润、体现价值。应当明确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成本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职业健康等对社会负责的共同目标,把项目管理服务与项目管理建造两大系统统一了起来。

  因此,坚持对立统一观,追求两者的统一,推进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已成为中国新一轮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值得欣慰的是,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共同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新一轮的发展,提供了标准,创造了条件。我们广大工程项目管理的领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此而感到十分的兴奋,也为此对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表示感谢。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1、负责参与工程合同的草拟、洽谈、签订。负责工程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2、负责根据合同价格或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造价,参与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工程变更单有关价格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3、负责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参与工程预算,初审、支付进度款,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汇总当月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提交下月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合同履约完成。

  4、负责业主、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以及与施工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

  5、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以及相关涉外关系。

  6、负责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7、完成项目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按质完成公司对本项目部各项工作的'部署目标,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部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方案、管理制度,报请公司批复后并实施。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工程项目部组织制度

  ○1工程项目部实行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2工程项目部根据项目需要,设工程经理1名,土建专业工程师1-2名,安装工程师1名,造价工程师2名,资料管理1名。

  ○3工程项目专业人员向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经理向公司负责制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又到一年毕业季,新一批职场新人即将走入职场。在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该如何正确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是顺利迈入职场的第一步。

  通过面试后,单位要求缴纳费用、参加专项培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我能答应吗?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科技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科技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负责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单位说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是真的吗?

  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为: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予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单位建议采用“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吗?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该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6000元。小王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与该教育培训公司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王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4000元,小李百口莫辩。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如遇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二是“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销售公司的规定合法吗?小何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释法】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的规定存在两处违法:一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因此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以及时进行社保稽核。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有效吗?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就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1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1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已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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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进去上班后却发现暗藏着很多的陷阱,比如说试用期过长、劳动报酬、培训费用等陷阱。首先我们着重说一下关于培训费的问题,美容行业这种现象相对严重,很多人反应企业因为缺人要她们进去的时候,承若带薪培训,然而在开始培训到中途却要求员工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是买培训时候要用到的产品。

  在工资待遇方面,很多人也反应在进公司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很多人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最低比例不低于 5%,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上下限分别为 388 元和 32 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 工程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林福来没有“福”,在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还有四个多月的时候,他被老板炒鱿鱼了。

  “我没有犯错误,莫名其妙就通知我办离职手续。”他很气愤。在被解雇之前,林福来已经在福州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9年。在过去的9年里,他在货车司机这个岗位上连续签过9次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每次一年。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是今年1月1日签订的,12月31日到期。谁知道“半路上”起了变故。被解雇后,企业只支付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约两千元。

  林福来说,这太不合理了,他准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进一步要求经济补偿。

  林福来的遭遇只是企业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缩影。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已经或者正在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遭到裁减。这给本来指望把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权新砝码的劳动者当头一棒。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再被侵犯的事件让一些劳动者开始担忧:即使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能否撼动资强劳弱的长久局面,改变人力资源市场买方市场的格局,实现劳资关系和谐,依然是个问题。

  突击裁员,都是劳动 合同法惹的祸?

  20xx年7月5日,一位来自广州网名为“金山大少”的网友在凯迪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忍痛解雇了全部女职员,我万分内疚》的帖子。帖子发布后,立刻在论坛上引起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成败的讨论。

  “金山大少”在帖子中这样写道: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业主,公司不大,连我在内只有四十三人,是销售机电设备的。

  我不是一名刻薄的老板,我的公司从20xx年建立到现在,每一位员工都出了不少的力气。

  但今天我忍痛解雇了全部十八名女员工,没办法的,这年头做生意不容易,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我不解雇她们自己的公司就难保了。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按照劳动法到期不续签是不用赔钱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员工干了几年就要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赔偿,所以现在解雇不用赔偿那么多钱,这是其一。还有新法规定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味着我明年就得和大部分员工签订长期合同,这样我的公司会被拖垮的,那些女人生小孩时很长时间不上班白拿工资,我的小公司根本负担不了这样的重担。

  “金山大少”在帖子的最后表示,他对裁减女员工的行为感到有些愧疚,“很对不起她们”,但是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

  “金山大少”的帖子中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有待考证,却至少反映了许多企业的心声。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我们企业的用人成本,同时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薪酬权也被剥夺了。”邹东生说,“比如,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期限、‘三险’、解除合同和最低薪酬的规定等,法律实行的就是‘一刀切’,而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和岗位差别。”

  作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邹东生已经在人事岗位上工作了8年之久,此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还是给他出了一道难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如何避免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存在的'潜在风险,近段时间是他的首要任务。

  “具体地讲,首先是裁减在单位工作已经9年多,明年满10年的员工,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是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还有就是调整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对象(员工)三者之间的用工关系。”邹东生解释说。

  邹东生所做的工作是目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做的事情。据媒体报道,最近中央电视台正着力清退“新闻民工”,人数据说有一千八百多人。尽管央视对外声称是“为了规范用工行为”,但深究起来,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无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长期以来,中央电视台的人事制度非常复杂,“正式职工”、“中心聘用”、“部门聘用”、“小组聘用”等各种名目不一而足,甚至还有大量没履行任何聘用手续的“计件工”。在强调“规范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难怪中央电视台要采取这样的举措。

  在很多企业对企业“瘦身”,以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时候,袁中文却稳如泰山。

  袁中文是北京某台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在他看来,炒老员工的举动不明智。他认为,裁掉老员工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集体凝聚力,另一方面,炒掉一名老员工就意味着要培养一名新员工,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新员工的培训成本比老员工的解雇成本更高。

  无期合同,“泥饭碗”变回“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能进不能出的情况肯定会引发公司的员工工作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这不是回到了原来吃大锅饭的年代了吗?”眼看着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广东一家外资企业的陈老板为此愁得茶饭不思。

  陈老板的担心的确不是多余的。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凡企业的人事主管都是“相当的忌讳”。“只要企业有部分员工无所事事,企业就会人浮于事。”邹东生表示,本来固定期限合同有威慑作用,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后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铁饭碗”,会令一些员工工作态度随便,“肯定影响企业的效率”。

  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犯大错,不同意解除合同,企业就被判了‘无期徒刑’,无法解雇他,这对企业来说就少了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解雇成本。”邹东生说。

  “一些企业和雇主现在的担忧完全是多余的。”袁中文说,“因为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在20xx年1月1日前所签订的,都将清零,签订次数计算时间,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才有效。”

  而且,袁中文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打不破的“铁饭碗”、“终身制”。“如果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因员工本人原因出现重大过错等,企业同样可以解雇拿有‘无固定期限工作合同’的员工。”

  “相反,如果企业的一名员工十分优秀,企业想和这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能达成协议。对他来说,签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所谓的。因此,对于能力强的员工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个伪命题。”袁中文指出。

  袁中文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还是有好处的。如果和劳动者一年一签,每到合同到期,他都会想“企业还要不要和我续签”,就会去找另外的出路,这样的员工可能只注重短期利益,不会在企业做长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一些员工免除后顾之忧,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肯为企业做长线的投入。

  “一个对企业有归属感的员工和一个一年一签的临时工,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心是不同的,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尽管袁中文并不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他也承认企业要想和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会有很多另类的方法的。

  袁中文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法定条款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企业制定了职工工资等级制度。以“企业的工资每年都在变,不好写入合同”为由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写上工资等级,不写具体工资数额,而在执行中又抛出各种工资绩效制度将欲辞退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降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让员工自己感到很不舒服,觉得呆不下去了只好自己提出走人。

  跳槽自由,“老东家”成培训基地?

  20xx年8月30日,袁明(化名)接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向“老东家”赔偿6.3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书。

  袁明最早是武汉某电力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在单位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xx年4月26日,袁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约定违约金是员工每提前一年离职,缴纳1个月薪酬的违约金。20xx年7月15日,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袁明便向公司辞职,到上海工作。

  武汉某电力公司随后便以袁明跳槽违约为由,将其诉诸法律。武汉中院最终判决袁明赔偿公司6.3万元。袁明不服,申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这起劳动合同违约案件。

  袁明做梦恐怕都不会想到,这次跳槽跳出的违约金官司竟然打了6年还没有结果。而20xx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在袁明这样的劳动者暗自窃喜时,许多企业老板却对这一条款充满怨气。

  温州一家制衣厂的王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该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

  “新进来的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会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他基本上什么都干不了,都是我们付出劳动在培养他,教他学做事情比我自己做还要累,我自己也许10分钟能做完的事情,我来教他做就得一个多小时。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了,就跳槽了。那么我们该怎么保证公司的利益?”一位中型IT公司的老板同样向记者抱怨。

  企业老板没法解决,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和邹东生同样的人力资源总监们也很无奈:“有了这个法律,员工想走就走,又不能提违约金,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很作难啊!”

  袁中文认可这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员工跳槽。但是他指出,企业对员工跳槽一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的现实是要想从员工手中拿违约金比登天还难。“我做人事工作多年,只拿到一笔违约金。而且还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跳槽,新单位支付的。”

  “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袁中文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也不是一律不付违约金,如果员工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培训或者和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跳槽时就要付违约金。”

  现在一些企业采取的阻碍人才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的做法通常是扣押证件、提供担保和拖延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等。“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回击’,具体是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阻碍人才的流动,不仅面临着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中文指出。

  尽管是企业方的代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人力资源主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袁中文还是建议企业,只有真正做到了“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才不会担心人才的流失,劳资关系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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