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经典六篇)

2025-10-13 19:01:16 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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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接触到事迹,因其强大的感召力和感染力备受重视。那么,如何写好一份事迹呢?以下是我们整理的精选6篇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供大家参考与借鉴,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1〛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一、开通调解绿色通道,为调解提速

  xx誉称中国电器之都,法庭管辖8个镇40余万人口,外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占辖区人口的一半,辖区个私经济异常活跃,市场主体复杂,为适应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法庭推出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具有的程序自由、形式灵活、快捷方便、省时省力、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畅通调解通道,为调解打开绿灯。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案件,立案窗口优先办理,即立即办。设置便民服务箱,免费提供诉讼指南、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供当事人使用的文书等资料。法庭为全体工作人员制作去向牌和工作联系卡,调解工作打破八小时工作制。要求法官实行调解首问责任制,除统一登记案号外,可自行审查立案。开庭前送达传票时,征求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的意思,如有接受调解的意愿便马上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书放权由承办法官自行签发,报庭长备案。今年头3个月即时办理调解结案138件。对当事人情绪激化、纠纷复杂、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庭长主动参与调解,与承办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增强调解工作的说服力,尽快化解纠纷。同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先行调解的案件,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对少数使用普通程序调解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研究提出调解方案,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及时合议审查确认,确保调解快速、高效,程序合法。面对弱势群体只要提出申请,及时按程序提请庭、院领导实施司法救助,免得使他们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诉讼。

    二、辩法析理,定纷止争,全程调解

  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形成“三个四”调解工作法,即抓好四个环节、运用四种方法、做到四个结合。四个环节是庭前、庭上、庭后、执行中,每个环节都不放过双方愿意和谈的任何机会,充分体现当事人程序自治的理念。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变化,辩法析理,解答疑难,案结事了。四种方法是运用心理影响法、情绪调节法、案例诱导法、友情解怨法等调解方法。通过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提供良好的榜样示范,善于借助外力,消除纠纷的心理刺激,冷却情绪,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平息矛盾。四个结合是调解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有的通过采取诉讼保全等手段,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与限期结案相结合。对庭前双方要求延长调解时间的,规定不超过30天。庭后调解原则上不超过15天,防止久拖不调,久调不决;调解与反向分析相结合。法官通过从诉讼成本、商业信誉、企业经营等多方面深入分析不能和解带来的多种后果,说服当事人衡量利弊、得失,尽可能化双输为双赢;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针对当事人争面子的情况,沟通解怨,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把准双方的出价、底线或应价、最高限价,合理运用调解策略,使双方都在满意的调解点上移动,以致最后趋于一致。“三个四”调解工作法对基层矛盾的案结事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成为法庭工作的一大特色。

    三、促进和谐,指导调解,搭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桥梁

  法庭辖区共有 350个村居,把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与联系,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职责。大胆探索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形成互动的工作机制和“调解大合唱”的格局。主要做法:一是法庭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片区包干负责制。对辖区每个镇法庭指定二人负责,负责与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定期了解情 况,指导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今年村级换届选举后已举办二期培训班,通过举办培训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等方式,以案讲法,宣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事侵权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案件的法律知识,宣传诉讼常识,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xx镇张瞿村设立调解便民服务台,成为“平安千村”工程的示范点。三是在辖区各个镇机关选配二至三名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热心司法工作的干部(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除外)担任法庭工作联络员。法庭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协助法庭做好调解、执行工作。四是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法庭将受理的具有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诉讼的案件及时通报给辖区党委、政府或村居,使其掌握情况,必要时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辖区乡镇、村居、也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及时通报给法庭,以便法庭及时给予指导。五是建立特别时期案件排查通报制度。在“两会”等特殊时期,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案件排查通报工作,互通信息、各司其职,把问题调处稳控在当地。六是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裁判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以适当方式告知原承办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向承办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七是建立指导民调工作年会制度。每年对辖区法庭工作联络员进行表彰,总结经验,激励先进,对工作成绩突出,具备条件的,积极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八是积极探索和总结对民调工作指导的经验和做法,每年撰写一篇这方面的工作调研报告,抄送给辖区党委、政府和本院领导,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素质,改善条件,为提高调解能力提供源泉和动力

  法庭是省高院首批命名的五好人民法庭,2016年3月被xx市授予“四好科室”。现有正式干部17名,平均年龄只有30岁,法官具有本科学历的占100%,其中1名为法律硕士,还有2位法官在攻读法律硕士。但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要求法官当好“三员”,即定纷止争的裁判员,辩法析理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用群众能接受的方法实现法律的精神。积极开展模范五好法庭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和青年文明号创建三项活动,建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增强对群众的亲和力和对民风社情的感知力。把调解能力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学以致用。每次有关司法解释出台,法庭就召开专门的学习会,结合审判实务,逐条对照学习。还通过撰写论文、交流审判心得、庭审观摩、案件互查互评、 每月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等形式,调动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治和业务一体化管理,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岗,提出“一名党员就是一个窗口”的法庭党建工作思路,多年来无出现违法违纪现象。院党组大力支持法庭建设,法庭办公大楼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审判庭、调解室功能齐全,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人手一台电脑,上下联网科学管理,便民设施配套,3平方米的滚动式电子显示屏为群众提供知情权。把调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每月公布办案能手,营造法官想调解、抓调解、比调解的浓厚氛围。

〚2〛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易再凌,湘乡市人,出生于1970年10月,现任湘乡市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进法院工作,先后在城关法庭、办公室、审管办、东山法庭、行政庭、信访办工作,不论在哪个岗位,她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固守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以诚挚的爱,深刻诠释不变的为民情结,将无私的奉献和强烈的责任感,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一言一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湘乡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先后多次获得过院先进个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等荣誉,并被市政府嘉奖2次。2009年,被评为湘潭市“构建三大格局”执行工作先进个人,2010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2011年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模范标兵”。

  2011年2月底,根据院党组的安排,易再凌从行政庭调整至信访办工作,任信访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多年来,她一直从事审判业务工作,且以过硬的案件质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案件当事人、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工作可谓顺风顺水。现在让她来从事涉诉信访这项高难度、高风险、低收入、零回报的工作,一般人心理都难以平衡,但易再凌没有怨言,也没有畏惧,坦然接受了领导的安排。

  湘乡历来是全省有名的的信访大市,工作千头万绪,但整个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就只有她和一个合同制书记员。易再凌一到信访室,正值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根据湘潭中院的安排,合同制书记员被安排到北京接待“两会”期间的湘乡上访人员,而且一去就是一个月,因此留在院里的她,既要全日坐在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又要负责信访办公室的所有日常工作。那一个月,她白天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上访人,晚上在办公室加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到信访办之前,她完全是信访工作的门外汉,但严峻的现实没有时间让她去熟悉工作方法、总结工作技巧,她硬是凭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公平正义的挚着追求和对涉诉信访工作的满腔热情来强化训练自己适应并胜任这一工作。都说信访工作难搞,但她认为,信访工作是难,但上访当事人比我更艰难。因此,在接待中,哪怕是最难缠的上访,她都能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耐心向他们作解释说明。如湘乡市东郊乡一上访户谭某,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婆,因儿子被人过失伤害致死,湘乡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的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谭某因担心二审改判,又怕二审法院久拖不决,总是隔三差五要到湘乡法院来信访一回,而且每次来就说在家里日子不好过,不愿回去。易再凌总是耐心细致地做谭的思想工作,要谭耐心等候生效判决,中午安排谭在法院食堂就餐,到了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她总是自行做通谭的工作或请东郊乡政府信访人员一同做谭的工作,直到谭同意回家后,再安排车辆送其回家。2011年4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被告人正在服刑,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民事赔偿一时难以执行到位,因此谭到法院上访次数更多了,易再凌一访面耐心地向谭某进行解释说明,以一片诚心求得信访人的理解,一方面向相关领导汇报,通过司法救助和联合救助来解决了该案的执行难题,谭某对法院的信访工作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该案进入法院后,谭某从未到其他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上访。易再凌刚到信访办时,正值中央政法委向湘乡法院交办的16件重复进京信访积案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这都是一些信访老案,且是经过上级机关反复交办未果的,特别是一些年代久远的案件,当事人长期上访,心中怨气很深,要化解息诉难度相当大,但易再凌不畏艰巨,通过上门走访的方式,跟信访人摆事实,讲道理,想尽一切办法,动员一切力量,做信访人的工作。经过近四个月的不懈努力,这

  16件信访积案均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多年来,进京赴省涉诉信访量高位运行一直是困扰湘乡法院的老大难。到信访办公室工作后,易再凌针对最高法院加强波涉诉信访工作的“五项制度”和“四个必须”,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并狠抓落实,并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严防新的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着力攻坚缠访、闹访信访老户,短时期内不可能化解的,配合基层组织做好有效的稳控措施。通过几月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成效非常显著,自2011年6月起湘乡市法院的进京赴省信访量程直线下降趋势,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湘乡法院被通报进京申诉信访次数仅5次,前一年同期的进京信访通报次数达16次。2012年度湘乡涉诉进京信访9案次,较2011年度21案次,2010年度29案次均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得到了湘潭中院、省高院的一致好评。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多办案、办好案,最关键的一条,要时刻保持一颗司法为民的公心,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坚决维护法律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出身农民家庭的易再凌,纯朴、善良、诚实且自强不息,十八年的司法之路,又养成了她刚正、干练、果敢的性格。她淡泊名利,工作十九年,仍然是一名普通的干警,但她无怨无悔,别人都认为信访工作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但她坦然面对。

  “做我自己该做的事,做社会需要我做的事”,这是易再凌经常挂在嘴边的句话,朴素自然,却折射出一名人民法官的人民情怀。不论作为审判和执行一线的女法官,还是作为艰难信访之路的跋涉者,她付出比他人更多的劳动,克服比他人更多的困难,勤勉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超越了平凡的自我,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之歌!

〚3〛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以来,该同志不断提高自己的新闻写作能力。为此,她大量阅读新闻宣传写作方面的报刊、书籍,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向热情向上的年轻同事学习,向身边的领导同事积极请教等。由于长期的坚持和努力,她很快掌握了新闻宣传写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写作方面能够做到抓住中心,围绕主题,全面展开,收放自如。工作之余,她认真学习领会党在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及各项方针政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及时关注社会热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使自己的写作能力、业务知识得到较大提升。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该同志今年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

    立足实际,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新闻宣传工作在为全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姚永丽同志深深的意识到了这一点,她善于交流学习,积极主动与其它部门和业务庭室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法制信息;她善于在各种资料、文件、信息中不断总结,不断发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再思考、再总结,以点带面,以小见大,力求写出一些典型、新颖有价值的文字材料;她善于观察和思考,能够将所见、所闻及时记录下来,形成材料,随时随地让自己处于新闻宣传的工作状态中。她在工作中,对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都能以饱满的热情按时出色地完成,充分发挥了一名优秀宣传员的作用,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整体效益。

    多写多练,不断提高写作水平和能力

  “天道酬勤”、“功夫不负有心人”。姚永丽同志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同事的热心帮助下,始终坚持多读、多思、多悟、多写,多练,笔耕不缀,在干中练、在练中学,掌握文字编辑、排版等基本技能,极大提高报道采写的时效和质量。努力钻研审判业务,关注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例,深入研究基层法庭好的经验和做法,写出了有价值的通讯稿件。一年来,曾先后在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中国新闻网许昌频道、大河网、河南法制在线、许昌日报、许昌晨报、许昌法院网等多种媒体发稿200多篇。xx年12月份,该同志利用二周时间在人民法院报发稿件3篇,用优美的文字讴歌身边的优秀法官,在全市法院系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她用满腔热情,高尚情操,宣传法院、宣传法官,为普通百姓了解法院,走近法官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恪尽职守,不断厉练职业操守

  宣传教育科是群众了解法院服务、法官形象的一个窗口,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阵地,宣传教育科的工作不仅仅只是稿件的撰写,还有许许多多的教育培训、网站管理、活动摄影等方面,年度任务繁重,日常事务繁琐,临时活动繁多,再加上宣教科的工作人员只有4人,因此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为了最大限度地推动该院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提升,该同志不讲条件,不计得失,学理论,讲政治,守纪律,任劳任怨,脚踏实地,变被动完成任务为主动寻找方法,始终把学习当做一种习惯、一种追求、一种需要,一点一滴,长期坚持。

  姚永丽同志谨记领导的教侮,时刻要求自己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制住诱惑,她以此为座右铭,不断警示、鞭策自己。能吃苦不怕累,宽厚待人,严于律己,多谋划工作,多反思自己,自觉约束自己业外活动,全身心地投入自己的工作,从不过问案件的事,不为当事人请托,也不为亲戚朋友说情,更不为自己谋取私利,自觉抵制物质的诱惑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她说,只有踏踏实实、认认真真一步一个脚印的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虽然不在审判一线,更要时时处处显现出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和道德修养。

〚4〛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邓芳,现任醴陵市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庭长,进入醴陵法院工作的27年来,长达24年是在人民法庭工作。她始终坚持勤劳、朴实的工作作风,为基层群众的幸福和谐生活奉献了自己的汗水和青春。

    “办案能手”

  工作中,邓芳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长期奋战在基层法庭第一线,用足迹丈量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近五年,年均结案数超过200件,年均结案率高达96%,所承办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信访、投诉,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由于工作业绩较突出,曾先后被评为法院先进个人、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她带领的茶山法庭在2017、2018、2020年度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市法院先进法庭。

    “调解高手”

  秉着案结事了的原则,邓芳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对于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她都将其视为当作人生的第一个案件来办,耐心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敏锐准确地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案情,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尽力用调解的方式化干戈为玉帛。2020年1月至今,邓芳结案292件,调解撤诉结案200件,调撤率为68.49%。2014年,因调解工作能力突出,被评为全市法院“调解高手”,2018年,受邀为醴陵市200余名基层人民调解员上课。

  邓芳对自己在2014年成功调解的一起残疾夫妇离婚纠纷案记忆犹新,二十岁的原告唐某(男)因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双目失明,后经他人介绍与二级残疾被告周某(女)结婚。婚后,两人相依为命,感情笃深,生育一男孩。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不满原告对其恶语相加,双方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为此,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双方亲友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邓芳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决定“上门服务”,把庭开到了敬老院。庭审中,邓芳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从双方的立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在温馨的气氛中握手言和,一起让大家伤透了脑筋的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温情法官”

  邓芳在工作态度上始终坚持“四个一样”的便民措施,即生人熟人一样亲切;诉讼与咨询一样热情;忙时与闲时一样认真;难案与简案一样重视。在法庭办案期间,带领法庭干警一直坚持巡回办案,“上门审案”、假日法庭模式,最大程度便利群众诉讼,力所能及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体会到法官的关怀。在工作之外,邓芳也把初心落实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用暖人心脾的举动,彰显着法院人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怀。2018年农历小年当天,邓芳和同事从法庭返回机关路途中偶然碰见一场交通事故,伤者倒地痛苦呼喊,小车司机惊慌地愣在路边,不知所措。邓芳立即叫停车辆,组织干警实施救助,并分别联系医院、交警处置,由于救治及时,受伤群众脱离生命危险。

  岁月,见证了邓芳对审判事业的执着与热爱,她以共产党人的坦荡胸怀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平凡的岗位上诠释了一名基层女法官的情怀与担当。

〚5〛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贵单位要求,我部门进行了一起差错案件的评查整改自查工作,并于此次报告中对评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总结和说明。

  经过评查,我们发现该起差错案件是由于工作流程不规范和人为疏忽所致,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不严格。评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工作流程不清晰,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核对和纠错机制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差错的发生,给企业和客户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立即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首先,我们将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推行标准化操作,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流程规范和责任明确;其次,我们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纠错意识;最后,我们将建立有效的核对和纠错机制,确保差错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经过整改后,我们相信类似的差错事件将得到较好的遏制。我们会持续加强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的规范推行,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纠错意识,建立有效的核对和纠错机制,确保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

〚6〛法院审管办工作汇报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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