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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某一阶段学习或工作情况的回顾与分析,旨在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减少错误与弯路,从而提升效率。在撰写总结时,关注重点尤为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履行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今年以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xx街道总工会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和谐共建、区域联动、建功立业、职工关爱”五项工程,突出“创和谐企业、拓职工服务、推区域工会”三个重点,通过全体工会干部的共同努力,实现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取得了新进展。现将20xx年工会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工会组建管理创新——吐故纳新再造新活力
1、强化工会建设。认真抓好辖区内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规范“六有”和“五型”工会,深入开展“双亮双争双强”为主要内容的建家活动,力推优秀基层干部选任工会主席,组建和规范化建设齐头并进,力求工会组织“全覆盖”。今年完成换届工会39家,新建工会5家。
2、力促规范建家。大力开展“活力基层工会”星级创建活动,以组织建设好,队伍建设好,项目载体好、制度建设好、经费管理好、工作绩效好的“六好”为载体,制定考核标准,召开动员大会、现场推进会、交流会,推进星级工会创建工作,今年推选五星级工会8家,四星级12家,三星级24家。强化监督基层工会台账明细,随时掌握、随时记录,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心中有数。同时督促村、社区建好“职工服务点”,做实创新工会工作,实打实服务到每一位职工。
3、创新建会模式。大力推进区域化工会工作,以1个社区联合会总工会,n个单建工会,1个社区联合工会的“1+n+1”的建会模式,将各类工会组织纳入社区工作统筹,推动实现工会管理无盲区。横杨社区、太白社区、九峰山社区作为XX区区域化工会试点社区,积极推进“两会合一”,延伸街道总工会的管理手臂,增强区域管理服务能力。
二、民主管理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形成新格局
1、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街道总工会高度重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开机制和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管事。通过采取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内部宣传材料、建立qq群、微信公号等多种途径进行厂务公开,让职工一目了然,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收到了实效。
2、“两会合一”进一步深化。在企业工会工作中,重点抓职代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即“双代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在10家单位进行试点,要求按照《浙江省民主管理条例》进行操作,今年进行普开。今年建立会员评家制度,特别是街道总工会进行了评议工作,保证职工参与,体现民主管理的权利。
3、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推进。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培训,对广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截止目前,辖区内的企业工会基本完成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
三、倾情扶助弱势群体——“按需点单”推广新品牌
街道总工会从不同渠道,采用各种方式,打造关爱系列,将日常帮扶、专项资助、节日关爱结合起来,形成关爱机制,树立帮扶品牌,让工会的关爱帮扶形成长效机制。
1、文艺、文化关爱。满足职工文化需求开展送图书活动,累计送书4000余册,辐射企业10余家,送戏下企业,送电影(每年10场)电影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座、女职工礼仪形象,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等精神食粮,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升知识储备。
2、技能、岗位关爱。为困难职工举办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班”,让困难职工增加本领,提高技能,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保障。开展技能培训,职工需求什么就培训什么,如横杨的“3t”课堂,消防安全演练,安全员培训,会计培训等等。
3、法援、维权关爱。加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设,积极进行调解,确保维权工作及时有效,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搞好工资清欠工作,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各项活动方兴未艾——和谐构建迈出新步伐
1、劳动技能竞赛形式多。采取“工会搭台、企业助力、员工唱戏“的方式,由街道、企业和员工三方共同参与。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劳动竞赛活动在区域企业中蔚然成风,涌现出一大批职工技术能手。“金点子”征集活动,各企业采取各种奖励形式,鼓励员工参与金点子收集(小到一张纸的利用,大到一个技术项目的革新),为企业的创新发展节约能源,解决安全隐患,转型升级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2、文体活动形成系列化。实行“四有机制”,即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季季有高潮、年年有创新。春节、元旦期间,组织开展了“留守职工迎春晚会”活动。五一期间,组织策划了企业职工趣味运动会,开展了10种类型30项内容形式多样的活动。金秋时节,举办企业职工乒乓球赛,共吸引近20家企业的100余名企业职工参加,并选拔成绩优秀的运动员参加第三届区总职工乒乓球赛,取得团体第七的好成绩,多位参赛运动员取得个人赛好名次,创造新的记录。
3、微信平台推进“甬工惠”。针对职工的实际需求特点,发挥“甬工惠”播报工惠资讯、发放工惠福利、打造工惠之家的资源优势,吸引职工主动下载,使广大职工真正得到实惠,推进“甬工惠”的推广工作。利用企业职工用餐、午休、上下班间歇,在前台大厅、食堂门口、职工活动室等区域摆摊设点,提高“甬工惠”在职工中间的知晓率,抓好推广活动。同时,购置一万个水杯作为关注后的赠送礼品,广泛调动职工参与热情,凝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全面推进的生动局面。据统计,目前xx街道辖区至少有近万名职工已成功关注“甬工惠”并获得实惠。
五、强化学习更新知识——治家水平跨上新平台
1、固本强基,全面深化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工会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掌握工会的基础理论,努力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做优秀的工会干部,开创工会工作的崭新局面。今年,工会干部参加省总干校举办的岗位资格培训班,取得优异成绩。
2、更新学习,提高工会干部综合素质。深入学习新常态下工会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强化企业基层工会干部政治意识、创新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快工会干部理论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工会干部综合素质。今年共举办培训班3期,共300多人次参加,选举59名工会干部参加区总工会主席培训班。
3、与时俱进,加大投入开展培训。街道总工会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开展对工会主席、干部、财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针对各个企业工会的需求,“因材施教”对新任工会主席、社区工会干部等进行上岗培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学习能力,维权能力,帮扶能力,创新能力。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一年来,街道总工会组织按照“党委要求抓什么,群众盼望办什么,工会就尽心竭力干好什么”的工作定位和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和特点,致力抓重点,寻亮点,破难点,为推动企业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
一、工会组建及管理不断创新——吐故纳新再造新活力街道总工会在工会组建中勇于创新,探索属地管理、分片包干的办法,组建和规范化建设齐头并进,该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一是注重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方法。今年,我会将工会组建和规范化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次下基层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就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探讨工会工作的新方式、方法。具体来讲:首先是设立台帐。年初,我们通过对辖区经济组织调查摸底,进一步核实基本情况后,设立专门的台帐,并建立每周更新制度,对经济组织增减变化情况,随时掌握、随时记录,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心中有数。其次是将经济组织按经营规模、经营性质、进驻时间、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采取“先易后难,重点攻坚、全面推进”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组建活动,并以单独组建和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扩大覆盖面。二是着力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通过对“示范工会”创建活动的广泛宣传和分片包干,把社区纳入格化管理体系,并由社区工会带头参与创建,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落实。指导10家创建单位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达到规范化建设的“八有”标准,并积极争取资金,为其修缮场地、购买设施、制作用品等,提供物质保障,使创建单位顺利达标。将组建和规范化建设对象,按辖区分片包干,建立目标责任制,并建立组建进度周报制度。同时,建立二级指导督查制度,责任到人,组织到位,任务落实。
二、倾情扶助弱势群体——创新帮扶工作新品牌,街道总工会从不同渠道,采用各种方式,打造关爱系列,将日常帮扶、专项资助、节日关爱结合起来,形成关爱机制,树立帮扶品牌,让工会的关爱帮扶形成长效机制。一是文艺、文化关爱。为广大外来建设者送演出、送书籍、送讲座等精神食粮;二是物资帮扶。在春节期间购买各种食品,分送10家企业,惠及近万名员工,并为困难职工发放慰问金、被子和油米等。三是走访慰问。在元旦、春节、五一期间开展走访、慰问、联谊、座谈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四是健康关爱。开展为外来建设者“送健康”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讲座等活动。五是专项关爱。开展关爱地震灾区学生“一帮一“跟踪资助和川籍员工定期帮困难活动。六是技能帮扶。为困难职工举办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班”,让困难职工增加本领,提高技能,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保障。先后举办了十场“劳务工大课堂”,为企业员工送去法律、安全、社保等方面知识。共举办电工班,计算机应用、文秘班和会计证班四期,受益员工300多人,让外来建设者“一技之长就业上岗,一证在手终身受益”。七是助学帮困。开展户籍学生“金秋助学、川籍学生“一帮一”课外辅导、外来工子女专项困难资助等助学活动。
三、文体活动方兴未艾——和谐企业构建迈出新步伐街道总工会推广工会统领、社区参与、企业主打的形式,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齐抓共管,活跃企业文化。一是劳动技能竞赛形式多样,精彩纷呈。采取“工会搭台、企业助力、员工唱戏“的方式,由街道、企业和员工三方共同参与,从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分别在斯比泰、知己等企业举办“爱拚才会赢”劳动竞赛共5场,竞赛形式有班组团体赛、有个人才艺展示和个人技能比拚,为广大职工提供比武练兵、展示才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干事创业、比学赶帮超的氛围,深受广大外来建设者的欢迎。二是文体活动形成系列化,丰富多彩。按全年“五个一、十个十”的计划,春节、元旦期间,组织开展了“送文艺进社区下企业”系列活动,共举办文艺演出、“迎新春过大年”广场舞会、送电影各10场和球类赛等活动50余场。五一期间,我工会组织策划了“展才艺,添活力,促和谐”“红五月”系列活动,活动安排从4月到7月,开展了10种类型30项内容形式多样的.活动。各项活动由街道总工会统领、社区参与、企业主打,齐抓共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群策群智创新形式——职工温暖暖之家建设再上新平台年初就把建立“三会”(职代会、妇代会、调解委员会)作为重点工作,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对已经建会的企业进行规范化宣传、指导,联合劳动站、妇联、司法所,共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三会”,并进行制度建设,完善工会工作机制,提升工会服务手段。同时,开展“工会有约”活动,街道、社区、企业三级工会主席每月逢10日、x日约请企业员工谈心,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政策法规、开展维权预警、协调劳动关系、帮扶工作调研,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的知心人,真正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另外,还建立了街道总工会博客,通过络手段大力加强工会宣传,扩大工会的影响力,并为外来建设者与工会沟通、交流设立平台,为工会了倾听会员呼声创造条件。
五、率先贯彻落实70号文件——提升工会地位实现新突破70号文出台后,我们逐条逐款进行研究,吃透文件精神实质,做到掌握准、利用好。并广泛宣传、抓住契机,全力推进。通过我们积极呼吁,多次沟通、协调,赢得街道党工委和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将原属街道城管的34名信息员由区人事局进行统一培训、考试。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择优录取,为我街道配置了10名工会组织员,为开展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新招组织员未到位之前,我们组织了见面座谈会,并进行了培训。让这些组织员明确职责、任务,让他们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之后我们先后进行了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走出去学习等形式,千方百计使他们能尽快提高能力,胜任工作。并建立考核评比制度,跟踪指导,定期检查各组织员的工作成效。使他们职责清楚、目标明确、提升素质、发挥作用。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一、抓好组织建设工作
1、想方设法,克艰攻难,帮助指导企业组建工会,超额完成区总工会下达的50家工会组建任务,实际完成58家。
2、深入调研,创新管理模式,做好工会属地化管理相关工作,组建了大港社区总工会和其它9个社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实行网络化管理新模式。
3、帮助指导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08年已有10家基层工会顺利换届。
4、做好基层工会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
5、做好XX区总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工作。
6、做好街道总工会一届二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积极开展各项争先创优活动
1、街道总工会被区、市总工会推荐为“浙江省示范街道工会”。
2、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已有12家企业参加申报(还未审批)
3、开展工会活力“6+1”活动,评选出10家区级示范工会,21家区级先进工会和32家合格工会。
4、积极组织开展“三为”劳动竞赛活动,2家被评为区级先进,13家获区工人先锋号称号。
5、15名同志被评为区级优秀工会干部,另15名同志被评为区级优秀职工,还有7名同志获区级优秀工会之友称号。
三、做好职工维权工作,为企业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1、走访慰问困难职工35名,重病人员3名,劳模5人,共发放各类慰问金4万余元。
2、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做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接受职工投诉案件69起,成功调解58起。
3、帮助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签订率在90﹪以上。
4、做好帮困互助工作,已有3650名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超额完成区总下达的任务。
5、认真贯彻落实《XX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开展职工“安康杯”安全竞赛活动。
6、开展送清凉活动,对企业高温作业人员和环卫工人开展慰问,款项达2万余元。
7、开展“中秋送礼”活动,有60家基层工会干部收到慰问品。
四、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增强工会凝聚力
1、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春节联欢活动、“庆五一”系列活动、迎中秋活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等为主题的各类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2、组织企业职工参加“中辉环”保龄球大赛。
3、做好四川地震灾区在北仑务工的企业民工受灾情况调查和安扶工作,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的捐款达270余万元,募捐特殊会费64228.5万元。
五、组织好各类培训,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
1、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参加市、区、街道组织的各项培训班,通过请领导和专家讲课,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工会法》、《企业工会条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参加人员近300人次。
2、举办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
3、组织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培训班。
六、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年报统计工作
20xx年街道总工会工作要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全总十五
大会议精神,提高自身素质,为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工献。
二、圆满完成区委办、区府办下达的基层工会组建任务。
三、服务、指导、帮助街道工会中层组织建设,规范各中层机构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中层机构的活力。
四、深入开展企业工会活力“6+1”活动,进一步规范基层企业工会建设。
五、认真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继续抓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以开展和谐企业活动为切入点,通过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帮助企业共度难关,达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互利“双赢”、社会稳定的目的。
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休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为了总结好今年各级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情况,对明年工作做出务实的安排,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产业20xx年度开展工会女职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20xx年开展女职工工作意见以及建议。
一、重点总结的内容
(一)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立业工程”的情况
1.开展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创新女职工技能大赛的情况;开展“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我学、我练、我能)活动情况;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内容,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技能型职工”等创建活动的情况;开展丰富多彩的女职工文体活动的情况。
2.开展“三八”节活动,宣传选树女劳模、女先进情况。
(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1.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企业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的情况;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完善、履约情况。
2.加强源头维权的情况:参与制定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女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减少或避免职业因素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
3.维护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女农民工四期保护情况;在农民工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等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贯彻情况。
(三)开展女职工帮扶系列活动情况
1.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情况。
2.开展关心关爱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的情况,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各种慰问活动情况。
3.“六一”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情况;为留守儿童做好事、办实事情况。
(四)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程情况
1.推进女职工组织建设“两个普遍”,贯彻落实《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情况:基层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组织组建与企业工会组建“三同时”情况;基层企事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覆盖和女职工干部配备情况。
2.开展市县两级女职工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五)创造性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情况
各地区、各产业开展女职工工作中的新形式、新做法、新特色、新亮点。
二、20xx年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打算
(一)本地区、本产业20xx年女职工工作计划。各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一项彰显本地区、本产业女职工工作优势和成效的特色工作,重点抓实抓好;
(二)对市总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在总结今年工作和提出明年工作打算时,要做到材料具体,用数据说话。重点突出本地区开展女职工工作中的新形式、新做法、新特色、新亮点。字数在2500字以内。
(二)产业工委(会)要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今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安排,并推荐报送一份特色工作经验材料,字数在20xx字以内。
(三)工作照片3—5张。
(四)所有材料请于11月30日前报市总女工部。书面材料一份需盖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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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每个地方的集体劳动合同都是不一样的,并且订立的流程也是有不同的规定。
一、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确立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已建立工会的工会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2、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村企业管理组进行协商;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
(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拟定草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范本和其它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资料等。
(三)、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四)、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1、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2、区域性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签订;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与辖区内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签订。
(五)、报送、审查、公布。
1、集体合同签订后,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主席任职批复件、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覆盖企业名录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回报送单位。
3、集体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印发到被覆盖的所有企业公布实施。
二、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劳动合同一旦签订,是如何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发生效力的,他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其组织体发生变动后的单位、继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而不论订立集体合同时其是否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会会员资格。
(2)集体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存续期间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为集体合同履行完报批手续后就开始生效;集体合同在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失效时间为,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集体合同标准条款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服务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若劳动合同的标准条款低于集体合同,其规定无效,适用集体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标准条款或者规定不明确,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4)集体合同效力竞合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在对区域和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些集体合同可能会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发生竞合问题。在适用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①优先适用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即区域性集体合同要优先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②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适用对劳动者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规定的标准更高的集体合同;③根据法律适用的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有特殊规定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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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岗位
第五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
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企业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____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本年度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增加____%,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加____%;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年度持平,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加____%或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下降____%,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减少____%;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____元(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及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的待遇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____年。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__项:①岗位工资制;②岗位效益工资制;③岗位薪点工资制;④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__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③营销收入提成。
第六条 企业在保证执行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____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____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____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__项: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__%,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③绝对额年增加____元。
第八条 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__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3、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4、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5、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1、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乙方意见。
2、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甲乙双方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3、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的确定和修改;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2、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______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3、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4、条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办法。
五、保险、福利
1、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全体职工公布。
2、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3、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4、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5、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商业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4、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其他协商内容: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关于裁减人员;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2、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九、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2、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附则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3、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一、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员工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3、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工作地点;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5、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几至几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7、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8、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2、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4、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怀孕期、生产期、捕乳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六、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1、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2、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3、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三)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xx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xx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xx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xx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xx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xx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xx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xx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xx]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xx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xx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四、用人单位因以上24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xx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未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xx94]481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解除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不能终止合同的条件和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了“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表现有: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以上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20xx年的按20xx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七、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八、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九、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xxx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xxx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十、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同时适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十一、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xx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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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劳动者的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在我国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为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法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作出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集体协商的程序:
(1)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4)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曾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集体劳动合同虽然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但对整个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都是有约束力的。这一点希望各位劳动者能够注意。同时,集体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根据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 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_____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贡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3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4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 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条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人民币______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____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_____元;
(d)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_____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 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7.3 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 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6 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7 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8.1 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 因故解雇和其它处罚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7)天。
8.3 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 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 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8.2和8.3(a)款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 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8.7 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如有争议按12.2条执行。
8.8 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 辞职
9.1 一般性辞职
在第8.2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 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条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10.1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 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 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五年。
15.3 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签署人:
职务: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署人:
职务: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和企业组成的,全体职工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企业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如说,具体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性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劳动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而集体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约束企业给予职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体合同里,对于约定的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对于约定的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里员工约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员工不履行,或者职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业不可以拿集体合同去告员工。所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的。而集体合同则不同,因为劳动关系刚刚建立的时候,企业职工人数不多,无法签署集体合同。所以,签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而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还不能签署。因为必须是先制定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就马上产生法律效力。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即使和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也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完集体合同后,应该报给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或者没有给企业任何回复,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集体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相信大家对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会再弄混淆。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每一种劳动合同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因为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所以对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能用对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定来衡量。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集体劳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劳动合同除了以上的特别规定外,同样适用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定。了解集体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才能更好的把握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订立时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原则 ◀️
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解除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如果双方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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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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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读】
本书在对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解读中已经提过,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四种:1。解除合同;2。支付报酬;3。支付经济补偿;4。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责任。本条规定的,就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支付报酬”。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无效的后果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一共有四种: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在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支付了合同对价的,在合同归于无效后,应当互负返还义务,如不能返还或返还没有意义的.,则采取折价的方式补偿。例如甲欺诈卖给乙一台电脑,乙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归于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即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双方互相退回所得财产。如果乙已经把电脑损毁了,无法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甲。
本法本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就类似折价补偿。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给付用人单位的是“劳动”,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由于“劳动”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接受之后,无法像普通财物一样返还,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所以只能通过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加以补偿。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也有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
邱宪雄系台湾省居民,于20xx年1月16日入职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岗位为总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邱宪雄工资是税后五万元/月”。20xx年8月5日,由于邱宪雄为公司订购的同型号电缆线比市场价格高,引起公司怀疑,双方之间产生矛盾,随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天盛公司仅支付了邱宪雄工资1万元。
20xx年10月,邱宪雄向武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盛公司按五万元/月为标准,支付自己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8月5日的工资348275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资1万元)。仲裁支持了邱宪雄的请求。天盛公司不服,起诉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1】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邱宪雄系台湾地区居民,在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天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故邱宪雄与天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天盛公司应当参照本单位同级人员执行董事周大盛的月工资支付邱宪雄20xx年1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周大盛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天盛公司应支付邱宪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23333元(3500元/月×6+3500元/月÷30天×20天)。由于双方均认可天盛公司已支付了邱宪雄工资1万元,因此天盛公司还需支付邱宪雄劳动工资13333元。”
邱宪雄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天盛公司未给本人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重大过错,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标准即税后每月5万元人民币支付报酬。”但被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上诉。
邱宪雄依旧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宪雄与天盛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邱宪雄认为应按无效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例改编自无讼案例《甘肃天盛公司与邱宪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武中民终字第307号)和《再审申请人邱宪雄与被申请人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xx甘民申字第925号)】
【1】注意,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二条时就说到过,20xx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8号),20xx年8月23日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因此,今后来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的,但本案发生于20xx年,因此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当时来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依然要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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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部署,结合我区工会工作中心,xx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xx年开展了几项富有特色的活动,为我区总工会体现新作为、发挥新作用、树立新形象,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新年伊始,区女职工委召开专场会议,研究如何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我区非公企业、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力度。部署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细化条文。同时,我们重视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今年,共分三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17家重点企业,对已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个别单位对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间妇检或者以进厂体检替代妇检,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积极协商、促使企业按合同规定落实。
今年,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分批分期召开三场专场座谈会,耐心倾听企业生产一线女职工的心声,广泛征求企业生产第一线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使协商议题形成时能够体现大多数女职工的意愿。
区女职工委还召开外来女职工和女农民工代表专场座谈会。会上,他们畅所欲言,为企业女职工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维护外来女职工、女农民工权益提供了第一手材料,使我区今年女职工维权工作有的放矢、成效明显。上半年,区女职工委联合卫生局、劳动局等单位举办5场红丝带健康知识、心理保健知识讲座,320多名女职工参加。
组织区女职工委全体委员和部分单位女职工干部,学习福建省工会实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办法,使女职工干部在各自的岗位上,能按照工作条例开展女职工工作,能根据工作条例,更全面地为女职工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区工会女职工委积极认真深入基层,发动女职工参加安康保险,今年,全区已有360名女职工参加了安康保险。
根据每两年一次的妇检,区工会女职工委及时督促各单位做好妇检工作,在我们的努力下,基层单位基本能做到按时妇检。另外,我们还组织困难企业女职工180人,进行免费体检。区妇女保健所女职工委,为290多名女职工免费妇检。
二、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
元旦、春节期间、区女职工委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9名单亲母亲进行慰问,共送去慰问金4500元和价值3105元的'节日礼品。为11名有各种具体困难的女农民进行帮扶,帮扶金额达14500元。
我区女职工委员会密切配合区总工会,举办“春风送岗促和谐”就业服务现场会。2月19日,我区各单位女职工干部,齐聚金牛山公园广场,提供各项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200多位女性应聘者从四面八方赶到现场,区女职工委成员分头进行引领、介绍,对前来咨询的女职工认真作答。经我们的努力和推荐,100多名女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意向书。对到现场的残疾女工,我们特别用心了解情况,不厌其烦地为他们和用工单位进行协商、牵线搭桥,使来自新店古城小区23岁的聋哑人王金玲当场被蓝天超市招聘,第二天就愉快地走上工作岗位。
为帮助困难女职工树立信心,增强竞争意识,区女职工委于3月中旬召开一场女职工促就业保稳定经验交流会。会上,原xx区医院女职工沈芳、讲述了在医院转制中职工面临转岗、下岗,自己如何找准市场的需求点。在认真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创办了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经过三年时间的打拼,本人通过了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职工的考试,公司也于xx年通过企业is0900质量体系认证的评定。公司还为130多名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岗位。目前,公司仍在发展,还在武夷山度假区设立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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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公司党政工组织的关心支持下,工会女工委团结引导女职工服务工作大局,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目标,以服务广大女职工为出发点,加强女职工自身建设,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在巾帼建功、权益维护、安全协管、和谐构建等方面体现了女职工自身价值,发挥了女职工组织的独特作用。
一、以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为重点,深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
(一)扎实开展女职工读书活动公司女工委在女职工中开展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为主题的读书学习系列活动,着力引导女职工多读书、读好书,全面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一是“好书推荐”。公司女工委精选适合公司女职工阅读的励志书,通过集体学习的方式推荐给全公司的女职工阅读,同时也鼓励女职工自己推荐书籍,与女同胞们共同分享读书的快乐。今年共推荐书籍《做自己的健康天使》、《阳光与幸福同在》、《魅力女性》、《平凡的世界》等书籍20余本。同时发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54本,并组织集中学习2次。二是开展女职工读书心得征文活动。进一步激发女职工的读书学习兴趣。
(二)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大赛活动 在广大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师带徒、“五小成果”竞赛、合理化建议
等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业务技能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女职工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在矿灯房班组、35kv变电班组中开展女工技术比武活动,有12名女职工参加,均取得了比较优异的成绩。
二、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加强权益保障法规的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及时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深入基层,广泛掌握女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女职工利益诉求,维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切实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年初,在公司二届二次职代会上,工会与行政方签订了《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召开座谈会4次。同时,现场解答、解决女职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共征集女职工合理化建议12条,予以解决和采纳。对女职工开展了健康体检和妇科检查,切实保护了女工身体健康。
(三)认真做好女职工家属安全协管工作 充分发挥女工、家属协管组织的作用,围绕今年公司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不断创新活动方式,将情感互动和思想发动渗透到每一个家庭,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一是做到一个“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管安全工作制度。做好家属安全协管员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向职工、家属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播安全文化和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家属的安全意识。二是围绕一个“情”,经常性开展“送温暖、保安全”亲情慰问。积极宣传暑期防病知识,为区队“职工小家”购买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和设备;在井口开展“送清凉、保安全” 安全协管慰问3次;组织女工家属开展安全协管主题服务日活动,讲解安全知识;举办暑期家属协管娱乐活动;组织职工及家属共同签订《夫妻安全互保承诺书》;开展“一封安全家书”和“安全漫画”征集活动。暑假期间职工父母、妻子、子女纷纷以书信、短信的形式叮嘱职工莫忘安全生产,公司女工委更是发出安全倡议书,倡议职工在生产中牢记家人惦念,安全生产。
一年来,女工委组织了6场女工、家属共同参与“送安全节目到车间、送安全知识到班组、送安全祝福到职工、送安全叮咛到家庭、送安全服务到岗位”为主要内容的“亲情 五送”活动,增强安全协管工作的人性化和生动性。
三、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公司工会按照矿业公司工会的要求,根据广大女职工的特点,积极组织各种文体活动,
陶冶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情操,丰富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公司组织了“女职工厨艺展示”活动,受到了公司党政领导和职工们的一致好评。节日期间,为基层女职工送去慰问金、慰问品以及防护用品、防护手册等,表彰了20xx年度优秀女职工6名,并聘请神木县法律专家进行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引导女职工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举办暑期职工家属娱乐活动。组织女工乒乓球比赛、拔河比赛、越野赛长跑、体操表演等文体活动,还积极组织部分女工配合矿业公司首届运动会啦啦操“篮球宝贝”的排练工作,展现一线女职工精神风貌。通过寓教于乐、情理交融、易于接受、便于开展的方式,把广大女职工吸引到有益的活动中来,发现人才,锻炼队伍,展示女职工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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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素质提升和建功立业方面
1、女职工干部培养提拔情况
公司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免女干部。近三年来,先后对总部各部门(中层干部)、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考察和调整,加大了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使一批懂业务、善管理、能力强、作风正的女干部充实到公司中层管理岗位上来。
目前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共109人,其中女干部9人,占中层以上干部总人数的8.3%。其中大专学历1人,本科学历7人,研究生1人;高级职称以上6人,中级职称2人;中层正职岗位4人,副职岗位5人。
2、组织开展的女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工作,每年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队伍情况,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抓好培训项目确定、实施和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近三年来,在女职工教育培训方面,主要是选送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上海交大举办的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岗位业务培训、职(执)业资格培训和技术技能培训,另外根据女职工的特点,组织女职工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理健康知识讲座等等,关心女职工的成长和身心健康。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公司共组织女职工管理培训32人次,岗位业务培训137人次,职(执)业资格类培训48人次,技术技能培训85人次,女职工劳动保护培训20人次,女职工生理健康知识讲座30人次。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目前,公司职(执)业资格队伍中,女职工人数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注册建造师3人,安全工程师15人,质量工程师13人,造价工程师3人,计算机信息集成项目经理4人,企业法律顾问2人。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
1、认真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为进一步在广大女职工中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维权意识,20xx年6月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题内容的知识竞赛活动。竞赛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重点、同时向广大女职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知识竞赛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女工委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制订了具体的竞赛实施方案,使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为防止答题活动流于形式,女工委利用公司网络健全、快捷的优势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挂网共享,借助公司网络工作平台,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
在女工委的精心组织、安排下,广大女职工的参赛热情高涨。据统计,公司共有177名在岗女职工以书面答卷形式参加了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其中在岗女职工参赛率达到了100%,经审阅,此次竞赛活动的答题准确率达98%以上,公司工会对参与活动和优秀答卷分别进行了奖励。
通过此次知识竞赛活动,有效地普及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女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促进女职工干部提升自身维权水平和能力开创女职工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2、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自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来,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女工委始终坚持源头参与。在《集体合同》协商讨论期间,女工委积极参与,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有关条款进行认真审议,在协商一致后,交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最终签署。
公司未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而是通过国家规范的《集体合同》文本规范和落实涉及女职工的各项权益。《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不仅拥有与男职工相同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女职工的特殊约定。例如:《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八条公司认真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按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努力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设施等。
《集体合同》中有关女职工专项权益的约定,为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集体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代会的《集体合同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又为合同履行提供了保障。多年来,通过工会、女工委两级组织的共同努力,从未发生侵害女职工权益的事件,女职工的各项权益都得到了很好落实,对推动和谐企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3、定期对女职工健康体检
每年公司都组织女职工体检,女工委认真组织、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及时了解女职工健康情况,促进了女职工整体健康状况的不断改善。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设想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女工干部多以兼职为主,多重身份使她们不能在女工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女工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贫乏等问题多有存在。
下一步工作设想:公司女工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党群重点工作,把广大女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高度上来。进一步夯实女工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大关心和爱护女职工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