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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委托事项。随着委托书的广泛应用,正确撰写委托书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查阅。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xxx公安消防支队:
我(身份证号:xxxxx)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身份证号:xxxxxxx,性别:,职务:)为我公司代理人,依法前往贵单位办理事宜,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本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委托时限:自本委托书签定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止。
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签字:xxx联系方式:xxxxx
委托人签字:xx联系方式:xxxxx
(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我XXXX有限公司现介绍我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
120xxXXXXXXXXXXXXX,前往贵处办理XXXX有限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宜。
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XXXXXXXXX:
兹委托XXXx为我单位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在XXXXXXXXXXXXX以我局的.名义并代表本局行使下列权限: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x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xx年12月xx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数字)年,从(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具有保存档案资质)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敬礼
公司
负责人:
年月日 (盖上法人章)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二、质量条款
1、乙方提供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整件包装的药品应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货物运输的要求;
2、进口药品(进口中药材)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或加盖有“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生物批签发的药品还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3、乙方提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包括省中药炮制规范)。发运中药材应有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需提供其批准文号批件,其包装必须注明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
4、乙方所提供的中药饮片其包装材料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5、乙方所提供的药品若出现质量问题,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给甲方的购销凭证上注明乙方公司的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购销凭证上的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及数量等内容应与来货实物相一致并加盖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四、乙方提供的药品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不得超过4个月),同一品规药品的批号,5件以内不能超过1个,20件以内不能超过2个。
五、首营品种应附有加盖厂家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六、药品在运输途中的破损、污染和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非人为的.破损,产品无批号、无有效期或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等异常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费用、顾客投诉的赔偿费用、交通费用及手续费用等。
七、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使甲方遭顾客投诉、被行政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个品种______元—______元进行赔偿(具体视情节、损失轻重)。
八、乙方供应的药品发生不良反应而使甲方遭顾客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提供给甲方有商品条形码的药品应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因条码冒用或盗用等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验收时发现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污染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方按要求及药品储藏要求储存药品。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
乙方:
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对其产品有检验需求时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可自行送样或委托乙方抽样,以便完成对甲方产品的检验、鉴定等活动。
2、甲方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应真实、有代表性。成批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3、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样品或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委托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委托检验、鉴定等活动。
2、乙方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检察人员的培训委托。
三、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无法检测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送上一级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自愿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位于 的甲方住房的大理石装簧(外墙面及屋檐)事宜,签定工程质量协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证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大理石的质量保证期限为20____年。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外墙和屋檐的大理石墙面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1.保证大理石墙面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大理石墙面接缝平整,整体墙面纹理通顺;
3.保证大理石墙面不开裂、空鼓、脱落;
4.保证安装大理石墙面牢固、无倾歪,杜绝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现象。
5.其他项目保证条约: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如未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
2.发生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大理石墙面脱落、裂缝、空鼓、倾斜等情况,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灾害以及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因建筑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将药品从甲地运送至乙地。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药品应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破损。
4、甲方应注明收货方祥细地址、姓名、电话。
5、由包装不当引起的`破损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2、乙方接受委托将甲方的药品从甲地运送至乙地交付提货人并按要求保护药品质量。
3、乙方应保证药品在运输途中完好、无破损、无污染,并对药品的质量及安全负责。
4、药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破损、污染和保管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5、甲方将药品运送至乙方指定物流收货地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物流托运单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所送药品后7天内送达货物。
6、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7、乙方应当遵守药品运输操作规程。
三、协议说明:
1、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定为两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公司:______________
我公司(______________公司)由于跟______________公司有业务往来,并欠其公司材料款。
现有贵公司欠我单位工程款____万元(______________万元)(大小写金额),委托贵公司将所欠我公司工程款中____万元(____万元)(大小写____金额),转为支付______________公司,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委托,请予办理为感!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公章)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委付方全称)
乙方:(代付方全称)
丙方:(受款方全称)上海蓝港合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甲方所欠丙方款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付款协议:
一、乙方代替甲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向丙方支付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向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款项后,即视为乙方对甲方履行完毕相应金额(具体金额以丙方实际收到的乙方代为支付的款项为准)的付款义务。
三、因乙方代为付款而导致甲乙双方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丙方无须向乙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款项。
四、本协议仅就代付款事项进行确认,不免除乙方对仍未支付货款(即到期货款本金-乙方代甲方并实际支付至丙方的金额)的'付款责任,不免除乙方就全部到期货款本金(包括由乙方代为支付的金额)应承担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等责任,乙方仍对全部到期且未支付的货款及因延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
五、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同意提交至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_______(甲方) 受委托人:_______(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向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付款事宜,本着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签订本协议。
1、根据甲方与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合同号(________),甲方已于支付________元(________),剩余________元(________)
2、原合同甲方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款项,以及运输发票的出具,设备交接清单等事项,全部由乙方承担,原合同后期支付款项由乙方支付。
3、付款义务。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无锡市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5、本协议未写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为保障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行,销售部门按公司有关产品价格、结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规定向经销商提出要约,促使代理商承诺并签定《代理合同》,并促进合同的'执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1)、在与客户开展销售业务活动中,每笔业务都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代理合同》,以此作为公司销售计划、发货、回款、折让的依据。协议单位除签订全年购销协议外,每笔业务同样要签订《购销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让以整笔合同执行完毕为准,对分品种回款的客户应每品种签订一个合同,以防止部分结款时无法兑现折让。
3)、与客户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资信限额、交货方式、结算政策执行。
4)、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须详细填写产品品名、单位价格、交货时间、购货方全称及开户行、帐号、税号、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完整无漏项,字迹工整、清晰。
5)、销售部门主管严把合同审批关,对所签合同要认真审核,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执行。
6)、根据合同上注明的交货日期安排发货,无合同不得发货。
7)、销售部门建立合同台帐,详细记录收货单位、签订日期、品名、批号、发货数量、合同金额、执行情况等,以备查询。
8)、《购销合同》应每月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xx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xx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1、招商文员负责招商部有关合同、协议的领取、登记、保管、分发与存档工作。
合同签定盖章之后,原件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行政部档案室一份。
招商文员必须另外复印三份,本部门留档一份,物业管理一份,财务一份,每份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以便备查。
2、招商总监负责招商人员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审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3、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租金价格与客户进行谈判,如果有主力店或著名品牌店的客户,租金浮动应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与客户谈判。
4、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进行相关合同的填写,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告知经理同意后方可受理。
5、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合同、协议的领取、签定、交纳等。
6、招商人员在填写完相关合同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盖章。
7、招商人员在签定相关合同时,必须保证公司利益。
8、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客户进行租金的交纳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户,公司将对招商人员的奖金进行滞留。
9、如果招商人员没有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造成的后果有本人负担,造成的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10、《合同、协议》的签定流程:
1)招商人员到文员处领取合同、协议,并做好登记工作。
2)签约完毕后及时交回文员处,文员应做好归档工作。
3)当天没有签约完的合同、协议,下班前应交回文员处。
4)招商人员在签定完后,应将客户的资料、相关手续一并交回文员处。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综合服务部
1.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3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4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2.用人部门负责人
2.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
3.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4.公司总经理
4.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四、程序与内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超过入职后一个月;
2.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2综合服务部应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就待签人员工作表现进行沟通,并就续签或终止达成一致意见;
1.3对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组织用人部门及各相关领导审批,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审批通过后组织当事人谈话,对同意续签的员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发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办理应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对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组织当事人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1.5对个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服务部应了解具体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对决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终止方式处理;
1.6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综合考虑续签人员原合同的期限、在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已签定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次数等因素最终确定;
1.7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新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需给出书面意见;
2.对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或岗位要求的已转正人员(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与综合服务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应书面提出不符合的说明;
3.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4.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综合服务部应组织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如员工决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离职手续规定办理;
5.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对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就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发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相应的变更手续应于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3.对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会同用人部门解释,打消当事人顾虑,对决意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充分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决策;
4.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2.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
1.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劳动合同中任职岗位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管理类、技术类、非技术类。
3.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0天。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XX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互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商定,现就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17类商标(详见附件)授权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范围
1、产品范围
仅限“康越鑫牛”牌PVC管材、管件生产
2、生产地点范围
仅限位于 现有厂区内。
3、销售区域范围
授权产品销售由甲方代理商负责,销售区域仅限 。如甲方除以上地区外要销售此产品可向乙方调货销售。
二、产品质量
1、乙方自行采购生产产品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合法经营,不得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乙方生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格产品,所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将定期抽查乙方产品质量和各项指标,乙方如被政府相关部门或甲方抽查不合格,乙方将承担全部行政处罚。
5、乙方不得更改产品生产日期,同时质量问题不得在媒体曝光,如有则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罚款及善后处理等事项),并根据事态发展赔偿甲方1万至10万RMB,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产品包装及打字
1、乙方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内外包装样品进行生产包装,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2、乙方所生产PVC管材除其他要求打字外,还应打上“浙江鑫牛管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部”字样。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破产、撤销、资不抵债等足以导致其不能履约情形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商议后决定。
2、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协议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3、本协议发生争议部份,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名称:
1、授权书
2、商标注册证
3、甲乙双方公司三证
甲方:浙江鑫牛管业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层1003室(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759197
联系人:张晓玲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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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扩展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增加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代理及使用基于乙方所属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代理业务范围描述:
本协议所指代理及使用业务范围指,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
乙方授予甲方之权利包括: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置等)上对乙方许可的作品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就乙方许可的作品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权利。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的权利。
甲方基于推广乙方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除此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业务的代理及使用的权限和义务。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授权,。
2、甲方负责代理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授权,并有权利代理乙方对侵权单位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
3、甲方负责对本协议指定代理及运营的作品制定出售价格及销售方式。
4、甲方在行使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上的录音制作者权利时,不得擅自更改词、曲作者姓名,否则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为推广业务需要时,有权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乙方肖像及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权、影音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授权内容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编曲、重制、录制、表演等在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表演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乙方保证其拥有完全权利或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授予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授权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如甲方在经营由乙方授权的作品时,因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并授权甲方对侵权单位进行诉讼,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将合作作品相关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同时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再与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就其作品签订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合作协议。
5、乙方对其作品版权或乙方本身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6、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发布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甲方为推广此产品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作品、个人资料、宣传照片等交给甲方。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双方商定,乙方所授权甲方的版权作品在增值电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其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SP等合作伙伴之分成以及坏帐、歌曲的推广费用、营业税等)后,甲乙双方将按照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乙双方结款时间为运营商或合作方与甲方结款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小于人民币壹佰元时暂不结算,待乙方应分成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后,再开始首次结算。
4、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之分配收益所产生的各项税款由双方依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若在合作期内甲方遇第三人就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则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在该异议、主张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款项。
五、协议的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五年,以此类推。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体现。
5、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6、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的实现有赖于电信运营商的密切配合,为此乙方同意,如因电信运营商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二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复印件同样有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
乙方:
1、_______授权______________开展“_______项目”的融资业务。
2、甲方的融资要求是:项目总投资_______万元,授权乙方寻求对口投资合作商,解决项目的缺口资金_______万元;
项目后续融资可参考该协议条款另行制定。
3、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投资合作商,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资料时,须及时给乙方发送一份具有甲方有效签章的确认函。
在乙方未收到甲方的确认函之前,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
在甲乙方开始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出款方或合作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甲方不能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4、项目融资业务中的有关分工与费用:乙方负责该项目融资前期的联系、资料准备、申报与有关洽谈工作安排及其有关费用。
甲方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项目的资料与文件,并负责与出款方的合作洽谈。
合作洽谈中的有关费用由甲方与意向合作商共同商定解决。
5、融资成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以出资方到帐金额为准,到帐一笔支付一笔服务费,全额到帐,全额支付。
服务费按到帐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一次性付清。
融资成功的“到帐金额”以最终甲方与出款方协议商定的、甲方愿意接受的资金额度为准。
融资服务费须在甲方的融资资金到帐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6、从协议签署当天起二十个月内,如果甲方想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合作商签定任何协议,则甲方必须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与本协议相同的融资服务费。
7、保密:协议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乙方担保,不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任何商业情报。
8、上述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合作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作甲方签章:
代表: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合作乙方签章:
代表: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产品在指定区域内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资质、品牌及区域
1、乙方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见附件)
2、甲方授权给乙方经营的产品为“燕京成文厚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应在 区域内经销上述品牌产品。
二、授权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营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同时甲方另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权到乙方经营场地、库房了解经营状况及其库存产品情况。
2、在结算方式、调整商品结构、退换货及发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为乙方提供便捷服务,具体方式另附文件或商议执行。
3、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根据不同的销售量确定乙方扣点返还比例,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享受5个点的返点优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享受3个点的返点优惠;现金进货的,享受3个点的返点优惠。
5、对长期欠交货款数额较大的,有权收取乙方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或房产作为抵押。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甲方告知乙方准确的经营地址和库房所在地,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2、在甲方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经营成文厚产品,并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进行市场推广和经营销售活动,若需跨区经营,应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备案。
3、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保证不低于成文厚批发价销售产品。
4、在所供应地域范围内,保证对成文厚产品履行监督义务、及时了解并向甲方反馈成文厚产品的市场信息和经营状况,遇到假冒产品应与甲方积极配合予以坚决制止。
5、每月10日之前,按双方约定的应付货款限额结清账款。
五、协议终止
本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授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未经甲放同意将授权转授或授予他人的;
2、跨区域供销的;
3、低于成文厚批发价格销售的;
4、销售假冒产品或对制假售假行为不履行监督、反馈职责的;
5、其他有损成文厚品牌行为的。
六、承诺事项
乙方承诺不出售假冒的甲方产品,若出售假冒产品,一经发现愿向甲方一次性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七、协议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场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附件:
1、《授权书》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乙方经营基本情况地登记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为了确保国家游泳中心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及生活区施工用电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即JGJ46—88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即JGJ59—99及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01—83—20xx、J10337—20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结合本公司有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和本项目经理部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经甲乙双方同意确定特制定如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一、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目标
1、触电伤亡事故为零。
2、杜绝电器火灾事故的发生。
3、施工用电安全防护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标准。
二、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1、分包单位在本施工现场必须要用一名专职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
2、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合格人数的(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的临电电工维护人员。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平分标准〈JGJ59—99〉标准执行,并确保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标准。
3、分包单位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的电器材料必须是中建一局集团认定厂家生产的合格的,并符合中建一局定型电器图册以及符合CI要求。
4、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对所使用的临电器材必须经过总包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我项目经理部所提供的配电箱、电缆、电线、用电标识等,分包单位未经我司同意严禁损坏、更换、拆除。
6、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许用电时,应以书面向总包提出用电申请,批准后到指定的电箱开关上接线。
7、各分包单位必须本着节约用电的原则力争节约用电,严禁长明灯,所有用电设备停用电必须拉闸断电。
8、各分包单位的维护,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并经项目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对临电电工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操作时不少于俩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9、分包单位的配电箱及配电箱内的电器装置,开关、接零、接地必须完好无损、装备端正,牢固可靠。
10、配电箱应放置牢固,严禁倒放置,配电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操作的空间,严禁在配电箱旁1m内对放材料及杂物,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到防雨、防碰、防砸。
11、所有配电箱必须达到三级配电箱二级保护,各内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严禁一闸多用,符合JGJ59—99标准。
12、三级配电箱的动力和照明设施必须分开设置,严禁混用。
13、配电箱内的各种电器开关上的额定电流与被接的电器设备及照明设施的额定电流箱。
14、施工现场二级配电箱与三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中间不允许有接头,未经电箱与手持电动工具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概况
2. 工程名称:
3. 施工地点:
2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 有权对乙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 有权按照甲方确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四条 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应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确保安全施工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为确保乙方安全施工,甲方同意根据项目施工难易程度,按双方测定的 标准支付乙方专门用于安全维护与监管的安全施工费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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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工程内容增加甲方权利和义务)
3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应及时向甲方索取与本工程相关设计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做好交接手续。因为施工资料不全危及安全施工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乙方从事施工作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本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因施工涉及范围内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按规定金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定安全责任状。
第六条 应确保甲方支付的安全施工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应急预案,并建立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经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专职安全员。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使用。
第九条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的管理,要做到一危险源、一措施、一预案。
第十条 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管理,材料物品堆放有序,安全标志齐全有效,设备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报 . 审查后施工,并严格执行,杜绝未经审查施工和超范围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雨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汛期施工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的畅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中如需建临时道路,必须报甲方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在临时道路危险路段要设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期间要保证临时道路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并随身携带;所有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培训上岗证。
第十六条 乙方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施工危险区域、危险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悬挂警示牌,夜间设警告灯,并要认真维护,保证防护设施不被损毁。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将电缆线压在重物(门、设备和钢管等)上;严禁从高处抛掷物体。
第十九条 对地质条件差,危害性较大的施工地点,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保不安全不施工。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充分注意高空作业安全,配备足以保证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同时要注意本地区的自然气象特征,严禁在大风、扬沙天气和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开展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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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条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按照收取乙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情形,在收取乙方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内自主决定违约金数额,直至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冲抵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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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完毕,乙方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之日止。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安全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填表说明:
2 本协议属通用文本,各单位要根据工程性质具体填写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3 凡涉及审查、移交等问题时,请具体填写审查、移交的部门、程序、人员。
4 违约责任应对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具体约定。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为了加强资材车间、捆包作业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承包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承包单位必须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承包单位要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承包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依法对本公司的资材车间、捆包作业外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是本责任书的安全责任人。
二、承包单位在本公司生产部门的指导下,保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作业区域范围内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委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承包单位作业人员遵守委托单位的“动火作业规定”、“挂牌作业制度”“高空作业”等各项作业规定,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包单位应组织员工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每月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
六、承包单位需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导报告作业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减低事故危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
七、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上报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积极处理并及时向本公司剪切捆包科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八、承包单位应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负责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九、委托单位有权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各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指正和教育,承包单位人员需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承包单位人员由于违章行为、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与委托单位无关。
十一、 对违反国家、省、市、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作规程,由本公司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承包单位进行惩罚;造成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 对于没有履行安全协议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承包单位的责任
十三、 本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单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承包单位负责保管,从递交即日生效。
承包单位:XX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XX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_年__月__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___年 ___月 ___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桶装水生产及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万元,实收资本__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交付期限:
合计: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
第四条:公司由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__。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__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__
股东:__,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出资方式:__。
股东:__,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出资方式:__。
第九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二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或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人,由股东委派或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注册名称
第4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
第5条公司住所为:____
第6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7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公司公司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1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19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20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
第一节公司股东
第25条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0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1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临时电话或传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第52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53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5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6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57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_名,职工监事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5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0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1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62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4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5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8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69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4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大会议决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7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76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7条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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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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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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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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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